亲爱的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集体土地上的房子那些事儿,别急,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来给你摆摆龙门阵。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那边,他们可是忙得不可开交,又是贯彻精神,又是深化改革的,搞得跟春晚一样热闹。咱们上海房产纠纷律师咨询网,就来给大家说说这里面的小九九。
现在法院可是越来越潮了,什么网站、微博、微信的,搞得比我还时尚。你跟我说最高法院的信息不够透明?哎呀,这位朋友,你的建议真是太及时了,我们完全同意你的看法!
至于你提到的那个案子,哎呀,那都是历史了,2013年的事情了,不过别急,书里都有记载,慢慢查,不着急。
那个回复啊,就是个案子的回复,法律效力有限,其他法官也不能随便拿来当判案的依据。
但是呢,那些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文件,最高法院可是会公开的,报纸、网络上都能找到。
现在啊,最高法院还在加强文件管理,升级系统,提高公正和正义的能力,真是越来越高科技了。
执法力度大了,各省也开始出台解决办法,比如江苏那边,就针对执行难题,统一了尺度,出了个解答,大家可以参考参考。
好了,回到正题,集体土地上的房子,能卖吗?接下来,让我们来聊聊那些“小秘密”的曝光。有人写信给最高人民法院,说有些指导意见在网上找不到,建议提高司法透明度。最高人民法院可是认真听取了建议,表示非常同意,并且还提供了一些文件的查询方式,比如那个关于股权确认纠纷的请示答复,就是在《山东商事审判》这本书里收录的。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也说了,具体案件的请求回复,它的法律约束力只限于案件本身,不能到处乱用。而对于那些具有普遍效力的文件,一般都会公开发布,大家可以在报刊、互联网上找到。
最后,上海房产纠纷律师们可是提醒大家,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各省根据自查现状,依据相关法律,陆续出台了相应的解决办法。比如江苏省的《执行难问题解答苏高发〔2018〕86号》解答,就是为了解决执行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所以,各位朋友,如果你们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了房屋,想要知道能不能处置,上海房产纠纷律师们可是有话要说。根据相关法律,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可以通过“现状处置”来解决,但是要告诉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房屋不具备登记条件,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他们自己承担。而对于在批租集体土地上的厂房,以及厂房内的办公楼、宿舍、仓库等,在不改变租赁合同的前提下,也可以进行“现状处置”。
首先,要是没批准就建的房子,那也可以“现状处置”,就是说,你得告诉买家,这房子没证,风险自负。卖不掉的,债权人可以拿房子抵债。
至于那些租了集体土地建的厂房啊,宿舍啊,仓库啊,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情况下,也可以“现状处置”,但是得告诉集体经济组织。
租金啊,租赁期限啊,这些都得公开,买家买了之后,原来的租赁关系还得继续。
如果租赁期限到了,那得看合同怎么说的,有的可能还得补偿。
最后,要是没有协议,被执行人还可以继续用那块地,原来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期限就不定了,租金也可以重新商量。
好了,上海房产纠纷律师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希望大家听得开心,下次再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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