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的中国,阿尔茨海默症患者人数已居世界第一,同时也是全球增速最快的国家/地区之一,近日徐汇区律师事务所正在处理阿尔茨海默症老人立遗嘱是否有效的案件,最后被判为无效遗嘱,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案情】
退休干部徐博于2020年10月去世,享年85岁。徐博和他的妻子有三个孩子,大儿子和大女儿,他们在徐博之前去世了。徐博死后,其后人向公证处申请继承其遗产。他们确认徐博没有立遗嘱,也没有立遗嘱,徐博的女儿拥有一套房子的全部股份,而她的孙子拥有另一套房子的全部股份,因为其他继承人放弃了这套房子。此时,李保姆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徐博在2018年5月12日写了三份自己写的遗嘱,而且徐博当时精神状态良好,遗嘱中写道,他会给她一套房子,以感谢她多年来的悉心照料。2015年5月,徐博被诊断出患有老年痴呆症。
【分歧】
关于徐博老年痴呆症期间所立的自拟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可以认为,徐伯患病期间通过订立的自书遗嘱无效。徐伯自2015年5月被确诊为阿尔茨海默病,阿尔茨海默病患者的记忆力发展逐渐减退的趋势不可逆,即使三份自书遗嘱是徐伯本人进行书写的,也是企业在其工作不能辨认能力或者我们不能没有完全辨认实现自己学习行为的情况下学生书写的,所立遗嘱并非其本人真实的意思就是表示,不具有相关法律制度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徐博生病期间的遗嘱是有效的。 徐博虽然患有老年痴呆症,但在立遗嘱时,他的心理状态良好,能够识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遗嘱的内容是真实的遗嘱。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财产处分权,我国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徐伯的遗嘱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分析】
徐汇区律师事务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徐博在2015年5月被确诊为老年痴呆症,老年痴呆症患者的记忆力逐渐不可逆的下降。因此,徐博在立遗嘱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4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故徐博在患老年痴呆症期间所立的自拟遗嘱应当无效。
第二,保姆李某霞照顾徐伯是其作为一个保姆的职务犯罪行为,且其已经发展获得了一些相应的报酬,故不存在出于公序良俗等原因需要对其进行经济补偿的情况,因此,徐伯在自书遗嘱中将自己房屋设计一套可以给予保姆,不存在没有合理选择理由。
综上所述,徐博在阿尔茨海默病期间自写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效。
立遗嘱是一件比较重要的事情,徐汇区律师事务所建议大家最好是找专业的律师,以免最后遗嘱无效,有任何问题都可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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