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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上海徐汇房产律师专业委员会是由多位知名房产专业律师组成。委员会成员代理疑难房产纠纷上千起,实战经验丰富。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审核、陪同办理以及房产相关协议的起草。精通各类房产诉讼案件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定金返还/逾期交付/虚假宣传)、二手房买卖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房屋权属纠纷、房屋继承纠纷、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离婚房产纠纷、涉外房产纠纷等。对判决结果研判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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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房产律师答建房取得物权所需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2-05-03 15:40 点击: 关键词:徐汇区,房产律师,答,建房,取得,物权,所需,

  建房取得物权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必须有合法的建房手续,违章建筑不能取得物权;但在某些情况下,违章建筑人可以通过补办手续的方法,从而取得合法的权利。

  二、必须已经建成房屋,如果房屋尚处于建设过程中,还没有形成不动产,则因不动产物权的客体尚不存在,自然不能取得不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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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体制

  2015年3月1日之前,我国不动产登记体制是房屋和土地分别由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登记。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减少办证环节,减轻群众负担。自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以来,已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实现了国务院要求的统一登记土地、房屋、林地、海域、草原等不动产的要求,达到了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上海房地产律师提示建房人对于房屋建造进行了投资,按照所有权取得方式,建房人也应当取得房屋产权,但并不是所有的建房事实行为都可以达到取得产权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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