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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上海徐汇区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6月,拥有近200人的律师团队,各领域均有资深律师坐镇,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作为专业法律维权机构,为确保客户的委托迅速处理,提供专业化的分工、团队化的服务;熟悉上海各法院诉讼程序,善于从众多实际判例中总结主审法官的判案思路。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系统先进集体、优秀律师团队等多项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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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不能满足生活需要时能否要求增加?上海律师来回答

时间:2023-02-07 10:06 点击: 关键词:上海律师,抚养费变更

  夫妻双方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及义务。离婚时,关于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已一次性付清抚养费,但协议或判决的原定数额已明显偏低,无法满足现在生活需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不抚养子女一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情增加抚养费数额。上海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些有关的情况。

抚养费不能满足生活需要时能否要求增加?上海律师来回答

  在一次性支付赡养费不能满足生活需要后,子女仍可要求一方不支付赡养费ーー黄金一案诉黄金一案的赡养费纠纷。一次性支付赡养费的协议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要求增加赡养费ーー以周诉周案为例

  本着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儿童利益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虽然离婚协议规定儿童应与一方当事人生活在一起,但在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得承担任何抚养费,但必要时,儿童仍可要求非直接受抚养人每月支付额外抚养费。

  一次性支付赡养费的确定要考虑一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子女的权益ーー陈一诉同居纠纷案

  本案要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和生活环境;如果一方要求不抚养子女的一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既要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又要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具备一次性支付全部赡养费的经济条件,分期支付更有利于保障子女今后生活的,对一次性支付全部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养育子女的费用应定期支付,条件可以一次性支付。

  期间财产的认定是同居纠纷案件中的主要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非法同居关系解除后,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收入和财产,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抚养费不能满足生活需要时能否要求增加?上海律师来回答

  此外,还应适用照顾儿童、妇女和无辜者的原则。

  在实践中,同居纠纷案件中的同居期间有哪些规则?以下是针对此问题整理出的8条相关裁判规则,供大家参考。

  1、同居期间企业双方可以共同发展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公司共有财产进行处理——王丽诉张伟同居析产案

  本案要旨: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企业双方可以共同发展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公司共有财产信息处理;解除同居法律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提高生产工作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实现债权、债务问题处理。

  2、未经婚姻登记同居的,妇女所持有的财产视为妇女的个人财产,当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男子应当归还。广西百色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长诉田某应当终止同居关系。

  3、如果男女双方都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作出贡献,但以其中一方的名义登记,则该财产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抚养费不能满足生活需要时能否要求增加?上海律师来回答

  上海律师提醒大家,依照国家相关研究司法进行解释的规定,双方企业未办理结婚登记管理手续的,其同居时女方可以带来的“陪嫁”应视为女方的个人信息财产,双方通过解除同居法律关系时男方应予返还;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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