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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路律师谈欧洲合同法救济的比较研究

时间:2021-09-07 11:02 点击: 关键词:合同法救济,

  根据法国和英国法律无故不履行合同的补救措施,考虑欧洲合同法原则影响的比较研究。

  合同法的重要性及其在私法其他学科中的中心地位从未被学者和从业者低估。“无论是法理基础还是实践功能,它都是一门复杂的法律学科”,它通常被称为私法的基石,在每个法律体系中都是最“有益”的法律领域。因此,对合同是什么的定义似乎是必要的。如果你转向法国民法典,你会在艺术中找到以下定义。1101:“合同是一种约定,其中一个或几个人约束自己对一个或几个人给予、做或不做某事。” 另一方面,根据一些作者的说法,英国法没有提供合同的准确定义。例如,J. Beatson 和 WR Anson 将合同法定义为“确定承诺应对作出承诺的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分支”。这些相似的定义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英国和法国的法律体系都基于拉丁语声明“契约必须遵守(必须遵守合同),因此合同双方都有义务履行其义务。因此,在两种制度的合同法中,合同关系的一个本质特征是合同的履行,因为契约必须遵守的原则被牢固确立并被视为合同关系的支柱。但是,如果合同没有得到妥善执行,一方拒绝履行其义务,就会出现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不履行的概念和受害方可用的补救措施变得相关,因此将代表本说明的目标,该说明将尝试对英国和法国法律体系中的合同不履行进行全面分析, 但也将考虑欧洲合同法原则和欧洲合同法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并评估这些原则提供的解决方案。因此需要研究重要的问题,例如法国大陆法系和英国普通法系中的合同不履行是什么?两个司法管辖区的概念是否相同?另外应该问自己不履行是否可以区分,如何与违约等概念区分?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未履行而寻求救济的补救措施是什么?由于民法和普通法的区别,这两种制度在两种制度中是否有所不同?而且,不应忽视《欧洲合同法原则》(以下简称《欧洲合同法》)等文本,它可以为不履行的概念和受害方可用的补救措施提供新的视角?原则的解决方案是否符合两个司法管辖区?它是否设法提供比纯粹的普通法和民法传统更合适的补救措施?此外,这些原则是否会在未来的欧洲私法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还是会被新的文本所取代?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将首先尝试确定英法法律体系中不履行的概念与现有的更广泛的概念(例如违约(I))之间的区别。在第二部分中,我们将讨论英法对合同不履行的基本补救措施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这是由于民法和普通法法律传统之间的区别(II)。最后,本说明将讨论 PECL 的可能影响以及它们提供的不履行的补救措施 (III)。

 

衡山路律师谈欧洲合同法救济的比较研究

  法语和英语不履行概念的比较与更广泛的违约概念的对比。

  正如在本研究开始时已经提到的那样,法国和英国的合同法基于必须遵守契约和“每一份合同”的原则,无论是单边的还是双边的(后者在法语中被称为 Synallagmatic ) '对至少一方施加义务。同样,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他们商定的合同条款。正如 G. Treitel 所解释的:“性能必须完全符合这些条款。” 如果合同的一方拒绝或“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这将被视为不履行,这也将被视为违约。尽管如此,正如作者所澄清的那样,并非每次不履行都构成违约。第一的,如果我们试图定义不履行的概念,我们将看到在两个系统中它都反映了一方拒绝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在法国,合同在双方之间具有'loi'(法律)的效力,必须得到尊重。因此,法国法律认为,合同使债务人有义务完成一项服务或一项行动,如果没有合同关系,他本不应有义务履行这些服务或行动。同样,英国法律要求双方履行其在订立合同时所约定的义务。因此,两种法律制度似乎都承认合同履行是合同关系中的一项基本义务,并试图解决其中一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然而,不履约不仅可能是自愿作为或不作为的结果,也可能是外部因素的结果,与合同各方的履约意愿无关。因此,需要理解的是,不履行的责任可能是由于承包商之一的过错造成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会“独立于过错”(严格责任)。此人还应指出,虽然不履行通常构成违约,但情况并非总是如此。因此,不履约可以“以某种法律规则或合同条款为借口”,并且可以在法国法律中“根据受挫原则”或“不可抗力”找到不履约的例子。 . 其他原因,不履行的借口可能是“义务尚未出现”、“le fait du Prince”和法国制度中的“cas fortuit”。如果一方拒绝履行或未有效履行其义务,则有必要询问受影响方可用的主要补救措施。本说明将对无故不履行的补救措施感兴趣,这将在本说明的下一部分进行讨论。由于“不履行合同通常是违约”,下文将讨论可用于违约的补救措施,例如实物履行和损害赔偿。索赔人可用的其他类型的补救措施可能是合同无效以及如果其他承包商没有强制履行其承诺,则可能拒绝履行。

 

  法英不履行合同救济措施比较

  在第一部分中,我们将集中比较法国和英国有关不履行的国内规定和提供的补救措施 (A)。但是,在法国的法律体系中,必须区分纯粹的法国国内法,因此必须区分法国民法典和该国已批准的其他国际条款,例如《维也纳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以下简称《销售公约》)。 )。衡山路律师后者将在第二点 (B) 中讨论。

 

  两种法律体系的国内法提供的不履行补救措施

  正如上面已经解释过的,当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对这种不履行有什么追索权的问题就出现了。因此,有必要评估两个司法管辖区对缺陷履约的补救方法。本文要考虑的第一个补救措施在法国法律中称为“exion d'inexecution”,在英国法律中与之平行的是“未付卖方留置权”或保留权 (a)。第二点将致力于比较法国法律体系中“自然执行”的重要性与“实物履行”(b) 的作用。

 

  L'exception d'inexecution 和未付卖方留置权

  'exception d'inexécution'、'non adimpleti contractus' 或英文翻译:'defence of unperformed contract' 的补救措施是我们将感兴趣的第一个法国补救措施。在法国法律中得到很好的确立,它将仅当一方不尊重其合同义务但要求另一方仍强制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才进行干预,最重要的条件是义务应“同时发生”。由于双边合同的原则是双方行为应同时进行,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其义务,则救济允许债权人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除非对方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根据尼古拉斯教授的说法,法语和拉丁语名称具有欺骗性,因为所使用的语言可能错误地暗示补救措施对诉讼具有“moyen de defence”(保护手段)的效果,而实际上补救措施使一方有机会不履行如果另一方拒绝履行其职责,则无需诉诸法院。这种无需诉诸国内法院即可解决争议的可能性是救济的主要特殊性。它通常被称为“voie de Justice privée”(私人司法救济)。例如,可以在销售合同中找到该原则的实际应用,如果卖方未收到付款,则可以拒绝交货。此外,房东可以使用补救措施,如果租户拒绝支付租金,谁可以拒绝保持建筑物的良好状态。人们可能会惊讶地发现,这种补救措施在罗马法中并不存在,而法国法主要基于罗马法,但仅起源于中世纪。它的根源在于“principe de reserved”(保留原则),该原则允许合同一方保留协议标的物作为抵押品,直到另一方履行义务为止。尽管作为当今例外情况不执行概念的基础,“保留”原则不应与前者混淆,因为它的适用范围较窄。

  然而,正如学者们所观察到的,它只是在 20 法国法律主要基于此,但仅起源于中世纪。它的根源在于“principe de reserved”(保留原则),该原则允许合同一方保留协议标的物作为抵押品,直到另一方履行义务为止。尽管作为当今例外情况不执行概念的基础,“保留”原则不应与前者混淆,因为它的适用范围较窄。然而,正如学者们所观察到的,它只是在 20 法国法律主要基于此,但仅起源于中世纪。它的根源在于“principe de reserved”(保留原则),该原则允许合同一方保留协议标的物作为抵押品,直到另一方履行义务为止。尽管作为当今例外情况不执行概念的基础,“保留”原则不应与前者混淆,因为它的适用范围较窄。然而,正如学者们所观察到的,它只是在 20 作为当今例外情况不执行概念的基础,“保留”原则不应与前者混淆,因为它的适用范围较窄。然而,正如学者们所观察到的,它只是在 20 作为当今例外情况不执行概念的基础,“保留”原则不应与前者混淆,因为它的适用范围较窄。然而,正如学者们所观察到的,它只是在 20日一个世纪以来,法理学将这一原则普遍适用于“所有联合合同”。为了证明自己的立场,它“建立”在合同构成的一个基本要素上:“原因学说”,它要求“每项义务都是另一项义务的原因”。结果,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其部分合同,另一方将在“原因”中找到拒绝履行其义务的理由。然而,需要澄清的重要一点是,由此导致的合同履行将是“暂时的和暂时的”。它不会结束双方的合同义务。

  因此,如果侵权方决定履行其职责,则该方,已采取免除执行的补救办法的,也应被要求履行其自己的义务。但是,这种情况给原本愿意履行义务的一方带来的不便也不容忽视,例如在销售合同中,如果不付款,该方将不得不拒绝交货。尽管如此,如果债务人最终决定完成合同的一部分,它仍应准备好履行并因此交付货物。因此,由于救济附带的临时效果,它将无法与货物一起处置,这可能会给他带来实质性的损失。对他来说唯一的可能性就是要求解决合同(然而,这种补救措施,将在我们的笔记中讨论),以便从他的职责中解放出来。这种补救措施已在法国法律体系中广泛使用。然而,这也是学者们关注的一个领域,因为他们认为“它可能被滥用”,因为一方可能会试图不合理地依赖补救措施。尽管如此,人们不应忘记,即使在这些情况下,补救措施所针对的一方也可以要求法官决定是否不合理地采用了不执行例外,如果是这种情况,则该方将被分配损害。因此,即使没有必要去法院申请救济,法院仍然有权审查对救济的追索,从而限制其滥用。另一方面,在英国法中,“例外 d”的法国补救措施 不执行”相当于所谓的“未付卖方留置权”,可在第 1 节中找到参考。39 和 41 以及 1979 年《英国货物销售法》之后。第一条规定承认卖方的权利,“尽管货物的财产可能已转移给买方”、留置权或保留货物的权利“在他拥有它们时的价格。” 衡山路律师因此,在“买方无力偿债”的情况下,未付款的卖方有权在放弃对货物的占有后停止运输货物,以及“受货物销售法限制的转售权” . 即使“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买方,未付款的卖方(除了他的其他补救措施之外)拥有与他的留置权或保留权以及在财产已转移给买方的运输途中停止的权利类似的预扣交付权。此外,Sect。第 41 条强调的事实是,如果“货物在没有任何信用规定的情况下出售”,则“拥有货物的未付款卖方有权保留对货物的占有,直到付款或投标价格”。


  它们“已赊销,但信用期限已过”,或“买方资不抵债”。'这些条款意味着卖方有权拒绝交货,如果他仍然“占有”货物,“直到买方履行其义务”。除此之外,与法国法律一样,《货物销售法》似乎并未考虑仅因卖方行使留置权而解除合同。这意味着补救措施也是暂时的,而不是确定的。如果债务人决定履行其义务,仍需债权人履行。在阅读了《货物销售法》之后,人们可以得出结论,英国法律制度反映了法国关于不履行的观点,并授权一方在另一方没有强制要求的情况下拒绝履行他的部分合同。带着他的义务。因为他们授权债权人保留货物反对合同,直到债务人履行其承诺。然而,在英美法系下,如果卖方没有保留对货物的留置权,如果买方“合法地获得货物的占有”或“放弃”该权利,则卖方将失去留置权或留置权。 . 这与不包含这些限制的法国立场略有不同。尽管如此,补救措施的要点在两个法律体系中都是相似的。在比较了这两种补救措施之后,应该特别注意另一种补救措施:这两种系统的实物性能。如果卖方没有保留对货物的留置权,如果买方“合法获得货物的占有”或“放弃”该权利,则卖方将失去留置权或留置权。这与不包含这些限制的法国立场略有不同。尽管如此,补救措施的要点在两个法律体系中都是相似的。在比较了这两种补救措施之后,应该特别注意另一种补救措施:这两种系统的实物性能。如果卖方没有保留对货物的留置权,如果买方“合法获得货物的占有”或“放弃”该权利,则卖方将失去留置权或留置权。这与不包含这些限制的法国立场略有不同。尽管如此,补救措施的要点在两个法律体系中都是相似的。在比较了这两种补救措施之后,应该特别注意另一种补救措施:这两种系统的实物性能。

 

衡山路律师谈欧洲合同法救济的比较研究
 

  法国法律体系中“execution en nature”的重要性与英国法律中“perform in specie”的作用形成对比

  由于履行合同在法国法律中是必不可少的,“承包商原则上有权要求以实物形式履行其合同”。这意味着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并要求法官“命令被告实际履行其承诺”。正如学者们正确观察到的那样,这些命令需要“积极”的表现,因此将迫使一方完成一项行动。另一方面,有禁止一方继续采取行动的命令:“否定”命令(在英国法律中称为禁令)。以实物形式履行是法国法律体系中一种完善的补救措施,其重要性与其在其他英国对缺陷履行的补救措施中的地位形成对比。实际上,人们应该明白,实物履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主要补救措施,但构成了普通法律师的关注点。法国民法典第 1184 条强调: 'La condition résolutoire est toujours sous-entendue dans les contrats synallagmatiques,pour le cas où l'une des deux party ne satisfera point à son 订婚。 Dans ce cas, le contrat n'est point résolu de plein droit。La partie envers laquelle l'engagement n'a point été exécuté, a le choix ou de forcer l'autre à l'execution de la Convention lorsqu'elle est possible, ou d'en demander la resolution avec dommages et interêts。 本条为受害方提供了选择以实物形式履行合同义务(执行性质)或解决公约并获得损害赔偿的机会。然而,这种申请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并非没有限制。因此,正如 K. Zweigert 和 H. Kotz 所观察到的那样,只能在“ (它)还是有可能的’。作者评论说,在销售合同的情况下,例如,艺术。1610 法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买方可以要求解决销售合同或“占有货物”。特定履行的理由在于“债权人期望从一项义务中得到的是它以某种形式的履行”。当一个人不强迫他的承诺,但他的债权人要求“执行性质”时,“法律将在必要时强制执行该履行”(“强制执行”)。'execution en nature' 只是执行力的一个要素,另一个是 'réparation par éequivalent',或者众所周知的'损害赔偿'(后者将在我们的下一部分中讨论)。
  
相反,在英国法中,虽然被认为是对不履行的补救措施,但实物履行并不像在法国法律中那样占据重要地位。这是因为“普通法没有特别强制执行除支付金钱以外的义务”。因此,“没有具体履行的权利:补救措施是公平和自由裁量的”。这凸显了普通制度和民事制度之间的巨大差异,因为积极和消极绩效的命令似乎没有真正的法律认可,并且是人们可以期望在英格兰不履行的情况下肯定获得的补救措施,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明确接受作为主要补救措施。这是因为大陆法系以及法国法律对“拯救”的重要性 的合同关系。另一方面,英国法律对损害赔偿给予特权,如果可能,它总是会判给损害赔偿而不是某种形式的履行。只有在损害赔偿不能提供法院可以决定诉诸履行命令的目标救济的情况下。这就带来了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受害方遭受的损失的情况的问题。这些将包括“独特商品”的合同,例如艺术品、特定“土地或房屋”的销售、“船舶或机械等商业上独特的东西”等。这种对争议商品“独特性”的需求具有是决定是否可以授予特定履行或禁令的基本因素。最近,是否下令以实物履行的决定已经从损害赔偿是否可以作为适当的补救措施的问题转变为“具体履行是否是最适当的补救措施”的问题。因此,相关因素变成了特定性能订单可能导致的“不便”程度。具体履行的命令取决于法院的主权评价,法院可以“拒绝具体履行,即使补救措施比损害赔偿更合适”。因此,不能保证虽然以某种形式履行比损害赔偿更合适,但法院会准予履行。可能会因为“对被告造成不必要的困难”以及“履行成本”过高而被拒绝。另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合同的“严重不公平”性质或债权人的某些“不公平”行为。从我们迄今为止所看到的情况来看,从表面上看,法国和英国的制度在要求以某种形式履行的补救措施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法国的制度确实在可能的情况下保留合同履行,而英国法律更愿意赔偿受害方,而不是授予特定的履行。

  因此,虽然在法国法律中以一种形式履行是通常的补救措施,但在普通法世界中,它代表了例外。然而,应该指出的是,虽然法国法律制度原则上承认特定履行是主要补救措施,但在实践中,它的作用可以改变。事实上,艺术。1142 民法典在“公平义务”和“禁止任何判决”迫使债务人“以特定方式行事或不以特定方式行事”的情况下给予损害赔偿裁决特权:“Toute duty de faire ou de ne” pas faire se résout en dommages et intérêts, en cas d'inexécution de la part du débiteur。这篇文章似乎在“有义务做”的情况下优先考虑金钱救济的奖励而不是具体的表现。它确实似乎提供了类似于英国的立场,并且可以得出结论,它可以将特定履行的补救措施减少为例外。但是,深入阅读《处置法》和《民法典》,就会发现这是错误的。这一条款的限制性观点可以解释为“在个人义务的情况下,通常不可能强迫一个人做他不想做的事情……”。因此,如果画家拒绝交付委托人委托的肖像,则其不承担履行义务。衡山路律师这个案例完美地说明了艺术的实际后果。1142. 尽管如此,人们应该明白,虽然减少了可以授予特定表现的情况,但本条的应用是非常特殊的。因此,文章的效果似乎是有限的。事实上,阅读艺术。1142 禁止在涉及“义务”的情况下具体履行,优先考虑损害赔偿作为最合适的补救措施。因此,有必要区分“义务”(obligation de faire)和“给予”(obligation de donner)。区分两者很重要,因为第一个通常是“自动执行的”(当涉及特定或确定的商品时),而第二个则不是这种情况。此外,即使“给予的义务”是“自我执行的”,它仍然包含“做的义务”的要素,因为“通常仍然存在交付的义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获得特定性能的问题仍然存在。正如学者所解释的那样,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履行“因为债权人已经是所有者并且交付的义务”,这是一种“做的义务”,“与de donner 的义务密切相关”。因此,即使涉及“公平义务”的要素,Art. 1142 找不到应用程序。正如已经解释的那样,第 1142 条的有限作用进一步受到民法典本身和判例的约束,即使涉及“公平义务”。艺术。第 1443 条规定,“在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遭受不履行的一方可以要求法院“下令销毁已违反合同的行为”。他不仅可以要求销毁有问题的东西,而且还可以得到法官的授权,以债务人的费用来完成这件事。这并不构成受害方因对方不履行合同而获得赔偿的权利。

 

衡山路律师谈欧洲合同法救济的比较研究

  
  
此外,艺术。1144 为债务人提供了从其债务人的费用中从其他地方采购有关货物或服务的可能性。此外,最近法官可以命令债务人预先支付确保第三方提供服务或交付货物所需的所有费用。民法典并不是限制艺术重要性的唯一来源。1142. 判例在限制其适用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限制上述物品重要性的第一个程序是“la saisie”,或者用英语来说:扣押货物。正如 Y. Buffelan-Lanore 所观察到的,自 1867 年以来,只能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但此程序不能用于“biens insaisissables”。这些“saisie”命令将由“法院官员”执行:“un huissier de Justice”。第 1142 条的另一个限制是“驱逐”。事实上,在涉及非法占有财产的案件中,离开该财产的义务是一种“义务”,因此,如果适用《民法典》的文本,该义务应该以损害赔偿的形式进行补救。但是,损害赔偿不会为受害方提供预期的救济。唯一适当的补救办法可能是驱逐不当居住者。再次,艺术的重要性。1142在实践中大大减少。最终,文本的实际重要性也可以通过“astreinte”的意思来降低 - 债务人应为延迟履行或不履行的每一天支付的款项。由于它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说服侵权方的手段,因此应对其进行概述。它的特殊性在于,虽然它不是一种个人补救措施,但它作为一种对债务人施加压力的手段进行干预,旨在使债务人尽早遵守其最初的承诺。“astreinte”代表法院命令,要求不履约方“在债权人违约的每一天向债权人支付指定金额”。它旨在对违约方造成“相当大的损害”,合同不履行的时间越长,这种损害就会变得越来越重要。存在两种类型的“astreinte”:“astreinte provisoire”(临时)和“astreinte definition”(确定性),前提是如果没有限定为“确定性” 法官会将其视为“临时文件”。而前者的数额可以根据“履行的时间和债务人所经历的困难”而有所不同,后者的这一点是不能改变的。

  长期以来,与“astreintes”命令相关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其法律依据,因为它们并未包含在法律文本中。1972 年 7 月 5 日通过的法律最终解决了这个问题,如今法国法律明确接受了“astreintes”。然而,它们的模棱两可的性质一直是关于它们的“自然法”的争议来源,因为它们与“损害赔偿令的变体”相混淆,这是弱点的根源,因为“astreinte” 被想象为迫使不履约方履行义务的一种施压手段,而如果被同化为损害赔偿,其施压力和重要性将大打折扣。在概述了以实物形式履行可能具有的局限性之后,我们需要将注意力转向与法国法律体系中针对不履行的这种补救措施相关的另一种机制:“la mise en demeure”,在履行之前的必要步骤可以授予一种。两种制度的补救措施之间的本质区别可以在以实物形式履行的补救措施的“作品集”的方式中找到。事实上,在法国的制度下,如果债权人想诉诸于一种履行的救济,他必须首先对债务人进行“mettre en demeure”。'mise en demeure',虽然本身不是补救措施,但它是要求具体履行或计算损害赔偿的必要先决条件。因此,与英国法律制度不同,在法国,对某种形式的履行的救济有两个步骤,其中第一个步骤是“mise en demeure”,这是第二个步骤的根本重要性的要素,即在一个类型的履行中的履行。种类。

  债权人需要保留“证明对方不履行义务的所有权”,以获得对方的履行。本标题代表一方当事人的错误履行的证明。'mise en demeure' 是必要的,以'确定债务人知道债权人要求履行'。另一方面,当涉及“de ne pas faire”义务时,则不需要,当合同中为此目的有具体规定时,当不再可能履行或当“义务的性质是这样的”时,它的履行只能在为履行而定义的时间段内完成并且已经“过去” '等等。法国的制度似乎比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复杂得多。它不仅给予尽可能长的合同履行特权,而不是损害赔偿,而且还要求在订购某种形式的履行之前满足称为“mise en demeure”的条件。在我们看来,欧陆式法式方法比英式方法具有更大的优势,因为它试图以任何方式挽救 当不再可能履行或当“义务的性质是这样的”时,它的履行只能在为履行定义的时间段内完成并且已经“过去”等。法国的系统似乎要多得多比英国普通法体系复杂。它不仅给予尽可能长的合同履行特权,而不是损害赔偿,而且还要求在订购某种形式的履行之前满足称为“mise en demeure”的条件。在我们看来,欧陆式法式方法比英式方法具有更大的优势,因为它试图以任何方式挽救 当不再可能履行或当“义务的性质是这样的”时,它的履行只能在为履行定义的时间段内完成并且已经“过去”等。法国的系统似乎要多得多比英国普通法体系复杂。它不仅给予尽可能长的合同履行特权,而不是损害赔偿,而且还要求在订购某种形式的履行之前满足称为“mise en demeure”的条件。在我们看来,欧陆式法式方法比英式方法具有更大的优势,因为它试图以任何方式挽救 法国的制度似乎比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复杂得多。它不仅给予尽可能长的合同履行特权,而不是损害赔偿,而且还要求在订购某种形式的履行之前满足称为“mise en demeure”的条件。在我们看来,欧陆式法式方法比英式方法具有更大的优势,因为它试图以任何方式挽救 法国的制度似乎比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复杂得多。它不仅给予尽可能长的合同履行特权,而不是损害赔偿,而且还要求在订购某种形式的履行之前满足称为“mise en demeure”的条件。在我们看来,欧陆式法式方法比英式方法具有更大的优势,因为它试图以任何方式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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