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和对比租船人在定期和航次租船合同下对船东的义务、责任和义务 。杨浦区律师事务所哪个好
介绍
对海上货物运输的监管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物理航运世界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与监管它的同样复杂的形而上学法律框架之间惊人的相似。围绕租船合同的问题[1]触及框架的核心,不仅因为它是规范租船人和船东之间合同关系的文件[2]但它出现的形式的多样性可能构成船东和承租人之间物理关系的根本差异,然而围绕租船合同的形而上学的法律框架远未明确。该地区的大多数学者都熟悉被称为“光船租船合同”或“光船租船合同”之间的区别,“承租人完全控制船舶并承担法律和财务责任”。消亡改变了对船只的控制和占有' [3],这样的租船合同是承租人与船东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几乎在所有情况下,承租人都被视为作为船东负责,合同内关系仅仅是租船的一种,因此适航义务 然而,还有其他形式的租船合同构成了不同的此类关系,在大多数文献中,这两种租船合同被混为一谈,但本文将研究两种通用类型的不同性质;航次和定期租船合同。
定义
在本节中,我们将简要提及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之间在现实生活中的差异,但必须记住的是,形而上学的法律差异才是这项工作的主旨。
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似乎是肤浅的。航次租船合同是承租人与船东之间签订的租船合同,用于特定航程,而定期租船合同则是针对特定时间长度的租船合同。然而,还有比这更根本的区别,因为商业现实强加于法律框架:
'根据航次租船合同,船东……使用船舶为自己的账户进行交易。他决定并控制他将如何利用船舶的盈利能力,他将参与哪些行业,他将携带哪些货物。他承担全部商业风险和费用,并享有船舶收益的全部利益。定期租船是不同的。船东仍需承担船舶和船员的维护费用。他仍然承担海上事故的风险,必须适当地确保他对船舶的利益。但是,作为支付租金的回报,他将利用船舶盈利能力的权利转让给期租承租人。期租承租人还同意提供和支付所消耗的燃料,并承担因船舶交易而产生的费用。[4]
区别是微妙的,但在判断两者的法律状态时,也应了解商业差异。航次租船合同是针对单个航次的,这为船东提供了极大的自由度,决定了他采取的个人航程以及如何将其最小化,而定期租船合同则更倾向于光船租船合同,因为承租人承担了与所有权相关的某些负担,例如作为燃料费用,停靠港口和控制船舶在此期间的运动。在一般雇佣合同法中,我们可以在服务合同和服务合同之间找到类似的二分法,后者描述了受雇者或自雇者。定期租船类似于就业,而航次租船类似于自雇人士。
我们现在将考虑这种区别如何在法律领域发挥作用,并比较和对比两方之间侵权和合同义务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