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障碍?
要想索赔成功,必须跨越许多障碍。这些包括因果关系、关系以及损害与被告行为之间的直接联系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索赔人需要证明被告的行为对他们的不幸或火腿负责的核心。事实因果关系是通过参考“但为”测试、“责任范围”来确定的。因果关系是人际责任的核心。开发任何因果关系测试的起点必须是准确理解因果关系学说疏忽的目的。这里将争论的是,法律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比日常语言中“原因”一词的使用更狭隘和更精确,因为正如斯台普顿所解释的那样,因果关系可以在广泛的意义上理解,从参与, 解释, 责备[6]. 然而,疏忽法确实将其对因果关系的理解用于特定目的,即在特定的疏忽事例与特定的有害结果之间建立因果关系。[7]对因果关系一词的日常含义的理解不同于对因果关系的法律解释。法律要求采用具有准确性、一致性和精确性的标准化方法。
然而,赖特已经表明,在日常语言中,“原因”通常是“原因”而不是“原因”的简写:短语“原因”通常指的是因果关系本身——作为许多促成条件之一的事实. 短语“原因”通常用于表示许多促成条件中的哪一个在法律上或道德上负责……“原因”只是说“(对我们的目的最重要的)原因”的省略方式[8]。
依赖普通定义是错误的,因为它依赖于做出评价性判断而不是判断所依据的表达。然而,哈特和奥诺雷确定了三个问题,重要的是要了解哪些是因果关系,哪些是评估性的。这三个问题是:因果相关条件、因果联系和损害的远程性[9]。第一个涉及过失在损害发生中的历史参与。这是指事实发生,而第二个确定哪些相关条件实际上会造成伤害,第三个区别涉及伤害是否太遥远而无法造成伤害。[10]
在 Barnett v Chelsea & Kensington Hospital [1969] QB 428案中,强调需要对被告是否造成所指控的行为进行事实确定。本案的诉讼是由受害人家属提出的。受害人出现在由被告提供和经营的医院伤亡部门。受害者是现身的 3 名守望者之一。他们被值班护士看到,并在喝茶 3 小时后出现呕吐的症状。护士联系了随叫随到的医生,并被建议将这些人送回家。这些人离开后约 5 小时,其中一人因砷中毒死亡。家属称医院疏忽大意。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被告的疏忽是否导致死亡。然而,法院的判决并未要求被告对死亡承担责任。这一决定确立了“but for”测试。但对于被告的失职导致原告的损害。医学证据表明,即使进行了治疗,受害者也会死亡。真正的死因是砷中毒。在本案中,原告未能确定死亡是由于被告疏忽造成的可能性的平衡。[11]索赔人必须根据被告违反义务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权衡来证明他们的案件。这是在法庭上要通过的一个主要障碍,使原告很难赢得诉讼。
理性的人
如果一个人背离了在类似情况或情况下行事的合理人的行为,则该人被视为疏忽。
该测试提供了一种客观的衡量标准,根据疏忽法对人们进行判断。
非常重要的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不能根据社区中的普通人或典型人将其解释为对理性人的测试进行辩论,但这是通过综合观点来衡量的社区成员将查看行动方案。
为了确定合理性,必须考虑许多其他因素,包括经验、知识水平、个人从事的工作、个人的身体特征以及个人发现自己的环境包括相关事件期间的环境因素。
除了知识之外,还要考虑特殊技能。如果一个人从事像医生或牙医这样的职业或活动,衡量标准将是具有一定经验和判断能力的合理技术人员的行为。然而,法律不会为初级、缺乏经验或学习者做出调整。
物理特性是另一个用来衡量合理性的属性。衡量合理性必须考虑相同的物理特性。为了疏忽,一个人必须具有使他们能够执行任务的身体特征。
不能指望身体残疾的人从着火的房子里救人或救人。
虽然考虑了身体特征,但在确定一个人的疏忽时并没有考虑心理能力。心智能力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暂时醉酒的人不能声称在酒后驾车时没有疏忽。
但就儿童而言,虽然他们可能被发现疏忽大意,但他们并未遵守相同的测试标准。对孩子的合理测试是根据他们的年龄、理解力和经验水平来评估的。然而,重要的是要强调的是,如果儿童从事被视为成人的活动,他们将按照与成人相同的标准进行衡量。
在合理的测试中,认为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动可能会使个人犯错误和错误。这将被解释为在这种情况下的合理性水平,但法院将不得不考虑可预测性的水平。可以预见并采取行动吗?
考虑到与他人的行为相比,个人如何调节自己,他人的行为是另一个变量。
举证责任
在疏忽案件中,原告必须能够证明被告或被告偏离了合理的检验标准。虽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依赖于原告证明合理人测试的能力,但要经过大量审查。尽管人们认识到原告有更多的途径来证明其合理性,即通过违反为保护社会成员而制定的法规。原告也可以使用专家来陈述他们的论点或提供有关间接证据的信息来辩论案件。这些都不是特别容易说服法官或陪审团的论据。
在 Hotson v East Berkshire Area Health Authority 一案中,原告从树上掉下来,所进行的治疗被判定是错误的,这使原告遭受了永久性髋关节损伤。原告一直在 70 英尺的高度工作,但被告没有提供安全带以确保安全,尽管根据法律,有义务向原告提供确保安全的安全带。[12]虽然在本案中有证据表明提供了这一点,但原告可能没有佩戴它。法院的问题是责任问题。医院是否应承担因治疗不当而降低康复机会的责任?认为举证责任不够强,因果关系无法成立。结果发现,该论点经不起概率平衡的检验,只有 25% 的机会是糟糕的待遇影响了原告的恢复机会。为了满足该定律,所需的概率平衡将是大约 50% 的机会。诉讼失败,在“全有或全无”的情况下,尽管被告承认过失但不承认责任,但部分承认责任的机会不足以赢得案件。
尽管最近在 Fairchild 诉 Glenhaven Funeral services Ltd [2003] 1 AC 32 一案中对削弱本案中的事实因果关系检验的举措存在争议。原告患上了一种称为间皮瘤的癌症,这是由接触石棉引起的。原告之前曾为多家雇主工作。参加诉讼的被告并不包括所有雇主,但医学意见确实在他们的证据中得出结论,哪些雇主对暴露负责。“但为了测试”不满意。法院的问题是被告是否可以承担责任?虽然上诉法院裁定不能依赖本案中的医学证据来确定因果关系,但上议院考虑在本案中使用该方法。McGhee 诉国家煤炭委员会案[1973]。这被视为被告雇用了原告,导致了患癌症的风险。由于癌症被视为不可分割的疾病,因此判决被告负连带责任。[13]该判决被视为有利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
在 Hucks v Cole 1968 一案中,被送进产科病房的原告皮肤上有脓斑,有可能引起产褥热的微生物。医生拒绝用青霉素治疗病人。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专家医生被传唤为证人并得出结论,他们的决定与拒绝治疗患者的医生相同。
此案历来被医学界批评为串通一气。法院认为被告疏忽大意,因为医生故意避免没有适当依据的风险。
Sachs LJ 法官说:“当证据表明专业实践中存在一个漏洞,故意承担严重危险的风险时,那么,无论风险多么小,法院都必须焦急地审查这个漏洞——特别是如果风险可以很容易地和廉价地避免。如果法院在分析未采取这些预防措施的原因后认为,以目前的专业知识来看,该漏洞没有适当的依据,本应承担这些风险是绝对不合理的,其功能是说明该事实,并在必要时说明其构成疏忽。在这种情况下,毫无疑问,此后将改变做法,使患者受益。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从业者会和被告从业者做同样的事情,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需要代表他来衡量;但正如韦伯斯特先生欣然承认的那样,这并不是决定性的。法院必须保持警惕,看看根据医学知识的任何众所周知的进步,给出的将患者置于危险之中的理由是否有效,或者它们是否源于对过时想法的残余坚持。[14] [15]
这个案例突出了一个事实,即许多医生表示他们会做出相同的决定;这并没有阻止法院得出不同的结论。
施加注意义务可能会导致公职人员以过度规避风险或“防御性”的方式做出反应。在某些情况下,这是一个反复出现的主题。例如,在贝德福德郡的案例中,据说如果社会工作者在转移处于危险中的儿童的错误决定上承担责任,他们将来在做出此类决定时可能会犹豫不决。延误会损害实际受到虐待的儿童以及其他因个人决策缓慢而受苦的儿童:第 750 页。[16]
可以说,通常情况下,法院出于政策原因对医疗专业人员的裁决总是持谨慎态度。[17]
在 Bolitho V City 和 Hackney Health Authority [1998] AC 232 案中,这是另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医疗疏忽裁决。受害者的母亲,一名两岁的孩子,因呼吸衰竭被送往医院,脑部受损,最终死亡。据称,由于技术故障,医生没有出席。有人争辩说,如果医生在场并提供可以挽救孩子生命的特定程序,孩子本可以得救。被告辩称,由于结果可能相同,因此医生不会执行该程序。这一论点得到了多位医生的支持。[18]
然而,法院的结论是,被告的行为是基于不作为,必须考虑假设情况下的“but for”测试。Browne-Wilkinson 勋爵说:“法官很少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即由有能力的医学专家真正持有的观点是不合理的。对医疗风险和收益的评估是一个临床判断问题,如果没有专家证据,法官通常无法做出这一判断。正如斯卡曼勋爵的引述所表明的那样,允许这种评估恶化以试图说服法官选择两种观点中的一种,这两种观点都能够在逻辑上得到支持,这是错误的。[19]
然而,医学界对证据体作出裁决的含义是,这可能会导致医学界因为害怕被起诉而回避风险,并且可能对患者造成更大的危险。
这进一步为原告在法庭上争辩造成了主要障碍,因为法官可能对裁决对职业的影响以及他们对社会履行职责的情况有意见。
注意义务
原告的一个障碍是注意义务。必须有一种既定的关系,即被告对原告负有注意义务,因为如果被告没有注意义务,则被告不承担责任。注意义务是通过邻里测试来调解的,如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AC 562 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