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需要加班而向用人单位提出加班费的请求,但用人单位未予以支付。该劳动者因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然而,用人单位提出该劳动者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不应予以受理。针对这一问题,上海劳动纠纷律师需要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其适用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
一、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劳动时间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二、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则以该劳动者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要求不予受理。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先从时间上分析。根据该案件事实,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时间并未明确。因此,我们需从两个方面入手,分别进行分析。
首先,从知道侵权事实的时间入手。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因劳动争议提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即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如果该劳动者在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则不会被认定为超时。
其次,从加班费支付时间入手。根据《上海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将应当支付的加班费与基本工资一起支付给劳动者。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该工资周期内未将加班费支付给劳动者,而该劳动者在该工资周期结束后六个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则其申请也不会被认定为超时。
综上所述,对于该案件,如果劳动者在一年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并在加班费支付周期结束后的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则不会被认定为超时。
三、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刘某某与上海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情简述:刘某某是上海某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因为工作需要,他需要经常加班。但是公司并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向他支付加班费。刘某某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然而,公司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要求不予受理。
裁决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刘某某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因为刘某某是在加班费支付周期结束后的六个月内提出申请的,符合仲裁时效的规定。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判决上海某公司支付刘某某的加班费。
案例名称:张某某与上海某酒店劳动争议案案情简述:张某某是上海某酒店的一名服务员。因为工作需要,他需要经常加班。但是酒店并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向他支付加班费。张某某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然而,酒店以张某某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要求不予受理。
裁决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请求超过了仲裁时效。因为张某某是在加班费支付周期结束后的一年多提出申请的,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的规定。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张某某的申请。
四、结论
在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上,我们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分别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点和申请提出的时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对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申请,适用仲裁时效规定。
劳动者应当在一年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并在加班费支付周期结束后的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如果劳动者的申请符合上述时限规定,则不会被认定为超时。
如果劳动者的申请超过了上述时限规定,则可能被认定为超时,而导致申请不予受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对于加班费的支付周期,我们需要仔细查看用人单位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对于劳动者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点,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例如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否有明确的工作安排、是否存在加班的记录等。
对于申请的提出时限,我们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以免超过时限导致申请不予受理。
总而言之,上海劳动纠纷律师提醒大家,劳动者在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时,应当注意仲裁时效的规定,并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在处理加班费问题时,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应得的加班费。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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