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一种劳动争议解决方式,是指当事人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其内容发生争议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其相关权利义务。然而,在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中,是否适用仲裁时效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上海劳动仲裁律师就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一、仲裁时效的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仲裁请求人应当在发生争议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如果超过六个月仍未提出仲裁请求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仲裁时效的设立是为了保护仲裁被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诉讼长期拖延,同时也有利于加快争议解决速度。因此,仲裁时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必须遵守。
二、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否适用仲裁时效
在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中,是否适用仲裁时效存在争议。一方面,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适用仲裁时效;另一方面,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不应适用仲裁时效。
就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而言,有关法院和仲裁机构在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处理上存在不同看法。有些法院和仲裁机构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应适用仲裁时效,例如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曾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民间借贷纠纷仲裁裁决书》中认为:“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应适用仲裁时效,因仲裁请求人申请仲裁时间超过仲裁时效,故仲裁庭不予受理。”另一些法院和仲裁机构则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的《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中认为:“本案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不适用仲裁时效。”
三、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的理由
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为了明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及其相关权利义务,不存在要求返还款项等要求,与民间借贷等纠纷具有明显的区别。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如果未采取书面形式,仍应视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因此,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主张不仅仅限于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还可以基于事实关系来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这意味着,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仅限于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也包括双方之间的事实关系。
在此背景下,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性质已经超出了单纯的劳动争议范畴,更加强调事实的查明和权利的确认。因此,在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中,应当更加注重权利确认的重要性,而不应将诉讼缩小为单纯的争议纠纷,适用仲裁时效。另外,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有着重大的影响。如果适用仲裁时效,很有可能会因过度强调时间限制而导致一些权利得不到保护,这显然是不符合劳动法的宗旨的。
四、结论
在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中,是否适用仲裁时效存在争议。尽管有些法院和仲裁机构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应适用仲裁时效,但从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性质和重要性来看,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是更加合理的。因此,建议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进一步规范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法律适用,并明确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上海劳动仲裁律师强调,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劳动争议类型,其法律适用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特别是在仲裁时效的问题上需要按照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规定进行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解决途径,积极参与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程序,以保障自身权益。
上海劳动关系律师来讲讲请求支付 | 劳动者未经工伤认定要求工伤保险 |
宝山劳动律师区分劳动关系、劳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