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吃饭本就是意见很开心的事情,但是如果不小心在餐厅摔倒,这个责任算谁的呢?近日长宁区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这样一起类似案件,最后法院审结此案,饭店的经营者赔偿原告高某各项费用共计16 000元。

案件经过:
高某与伴侣在某饭馆就餐,洗完部下卫生间外的台阶时,踩在了饭馆铺设的硬塑料地垫上,因空中湿滑致使高某摔伤。随即高某被送往病院医治,被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高某找到饭馆请求补偿,因补偿金额商议未果,故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原告饭馆及其经营者补偿原告高某各项费用共计45 000余元。法院审结此案,饭店的经营者赔偿原告高某各项费用共计16 000元。
被告饭店及经营者认为高某从厕所出来,因没有注意台阶把脚扭伤,且当时饭店服务员第一时间将高某送到医院,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饭店的经营者赔偿原告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16000元
该案中,原告饭馆作为供应餐饮的大众场合,负有大众场合的平安保证责任。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侵权义务法》第37条的划定:宾馆、阛阓、银行、车站、文娱场合等大众场合的管理人或许群众性举止的组织者,未尽到平安保证责任,造成别人侵害的,应该负担侵权义务。因第三人的行动造成别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饭馆作为平安保证义务人,在顾客就餐时,应充沛保证顾客的就餐的平安。在卫生间如许的易湿滑的场合,其没有显然的标识提醒顾客注重平安,亦没有实时的清算湿滑空中的水,致使被告高某摔倒受伤,饭店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高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饭店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饭店的实际经营者,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并综合原告高某的实际损失,双方达成了调解意见,促成了本案的顺利解决。
长宁区律师事务所提醒:在公共场所参加聚会时,建议饭店等公共场所的安保义务人在可能湿滑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地方应设立明显的标识,最好有专人负责提示提醒,减少意外的发生;其次,饭店等公共场所的安保义务人应尽量完善监控等硬件设施,一旦发生意外,对于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安保义务人的举证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最后,作为顾客,应提高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发生意外,应尽可能的保存和固定证据,切实有效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必要时可以在线联系长宁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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