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官方假贷案件合用法令多少题目的划定》在完善民间借贷立法,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同时,也对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借贷关系中,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作为了规定。那么,这其中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又有哪些机构对此需要特别注意的呢?长宁区律师事务所对此进行了整理解读:

一、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批改)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取民众取款罪】非法吸取民众取款或许变相吸取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伟大或许有其余紧张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元犯前款罪的,对单元判处罚金,并对其间接担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相关法规节录
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文件
1.2018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国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对于标准官方假贷行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
五、严禁非法活动
严格袭击应用非法吸取民众取款、变相吸取民众取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官方存款。严格袭击以有意危害、非法拘禁、凌辱、威吓、要挟、骚扰等非法手法催收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八、依法调查处理
(一)对应用非法吸取民众取款、变相吸取民众取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官方存款,以有意危害、非法拘禁、凌辱、威吓、要挟、骚扰等非法手法催收官方贷款,以及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职员介入非法金融举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予以规律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处置官方假货征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管。

以上就是长宁区律师事务所整理的关于民间借贷规范以及立法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在实际工作生活中有所帮助。如果您也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长宁区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
| 长宁区律师事务所解读:拆迁补偿 | 长宁区律师事务所解析伤残等级评 |
| 长宁区律师事务所解析:租金支付 | 长宁区律师事务所视角:揭秘房屋 |
| 长宁区律师事务所视角下的文化与 | 同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