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维护拆迁权利的斗争中,决定胜负的重要因素不容忽视的是广大拆迁户的受害者。拆迁律师提醒大家: 虽然“人民反对官员”已经逐渐摆脱了“不可能”的传统桎梏,但要在这种权力失衡中取得胜利,必须意识到权利保障的冲突不是一般性的纠纷,必须选择正确的方式来捍卫拆迁权利,选择专业的长宁拆迁律师,做好准备,抓住最佳时机,开始维护拆迁权利的进程。
一、面对企业违法强拆,必须学会如何正确进行报警!
在强拆案件中,许多拆迁户在维权诉讼中遇到了这样棘手的问题。有的强拆人员没有向强拆户送达执法文件,执法人员没有被告知强拆不是行政部门,对一些强拆的主体(单位和部门)存在争议。这些情况导致拆迁户在维权时不知道该起诉谁,从而拖延了拆迁户主张相关权利的时间,往往被一些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拒绝受理。今天,拆迁律师带您详细解读了起诉期内的那些规定。
二、行政部门要求驱逐的时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适用〈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政府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通过其他社会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没有其他组织他们知道自己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法律行为研究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起算起诉期限的基本理论前提是“知道自己或者企业应当可以知道中国具体分析行政管理行为研究内容”。在无行政机关认领强拆行为的场合适用《解释》第六十四条,需整体把握该条款的语句结构,尤其是将“行政机关工作作出一个具体要求行政行为时”摆于句首的结构合理设置。如此整体把握,而非孤立视之,此处行政人员行为的内容我们应当不仅仅包括公司直接产生影响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国家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法律行为活动本身,还应当主要包括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只有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他们知道或应当知道强拆行为的实施市场主体之后,才可公允地被视为已较为完整地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
3、同时《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提起诉讼过程中应当更加符合下列工作条件有明确的被告”,对于无行政管理机关认领的强拆行为可以起诉应尽力查找问题行为作为主体。若公民、法人或其他企业组织虽认为我们自身具有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教育行政人员行为的侵犯,但不需要知道、亦不应当及时知道自己行为信息主体,便起算起诉期限,则不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旨,亦有违设置起诉期限制度的本意。一般认为,起诉期限的起算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机构依法能够不断提出起诉为前提。公民、法人或其他公司组织实施依法能够起诉但怠于行之,在起诉期限届满之后,人民法院才得对其起诉不予支持。综上,在强拆行为无行政权力机关认领的情况下,拆迁户应在知道或应当如何知道强拆的行政责任主体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强拆行为问题没有一个主体进行认领的情况,拆迁户也有自己遇到由于强拆主体发展存在一些争议,起诉维权时无法确定是提起环境行政法律诉讼制度还是通过民事诉讼,从而耽误了起诉期限。对于企业这种学习情况,最高法曾明确研究指出不宜苛责当事人在强拆主体有争议的情况下提出一种正确的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被驳回后,法院亦没有依职权将案件转至行政庭,也没有及时告知当事人该案件都是属于国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人民法院未履行告知义务,符合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公民、法人单位或者选择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影响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导致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故由于互联网法院未尽到告知义务,致使当事人多年来一直未启动建设行政诉讼,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以上就是长宁拆迁律师为您讲解的在维护拆迁权利的斗争中如何把控维护拆迁权利的进程的法律内容,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您咨询长宁拆迁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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