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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对房产交易居间合同纠纷相关问题解读

时间:2023-03-30 09:20 点击: 关键词:上海律师,居间合同纠纷

  有的居间服务合同会约定,交易过程中双方须在签署相关交易进行合同或“过户或备案管理合同”时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报酬;同时可以约定,如交易市场双方的任何一个一方拒绝与对方公司签署“过户或备案合同”则成为违约方,须承担向居间方支付相等于双方为了应付居间报酬总额的违约金的责任。上海律师研究认为此约定是通过合法合理有效的,下面请看专业律师的详细解析。

上海律师对房产交易居间合同纠纷相关问题解读

  第一,交易服务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居间人已完成最重要、最核心的义务,此时居间人已有权依法收取居间报酬。即使企业交易过程中双方以及后来未签署“过户或备案管理合同”,亦不能为了改变此事实。

  第二,上述约定内容包括两层意思:

  一是约定将居间方收取居间报酬的时间点从签署相关交易市场合同之时推迟至签署“过户或备案合同”之时,这只是居间方对自己国家权利行使调查时间的延迟,但绝不意味着把“签署‘过户或备案合同’”作为居间方收取居间报酬的前提基础条件;

上海律师对房产交易居间合同纠纷相关问题解读

  二是约定在某方拒绝中国签署“过户或备案合同”的情形下,将居间方收取一定报酬的名称由“居间报酬”改为“违约金”,将支付经济主体由“交易需要双方依约支付”改为“违约方统一电子支付”,这实际上主要是为了不断增加客户违约风险成本、督促网络交易活动双方实现全面提高履行劳动合同而做出的约定,有利于促进交易的顺利开展进行。

  第三,上述约定是否符合《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或者政府履行合同法律义务教育不符合约定,给对方容易造成巨大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施工合同责任履行后可以直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使用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能力或者教师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行为可能就会造成的损失”之规定,违约金没有明显超过居间方本可收取的居间报酬损失,也未超过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而且是各方面的真实意思就是表示,没有受到侵害人类社会主义公共安全利益和他人个人利益,故合法得到有效。

  其他问题:

  (1)中介期满后,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报告的机会与对方私下订立合同的,仍须按原约定支付中介报酬。在这种情况下,中介机构实际上已经提供了相关的信息、机会和服务,有的甚至还介绍客户与对方见面谈判。因此,只要没有证据表明客户后来通过其他中间人进行了交易,客户仍应被视为利用了中间人的服务,仍应按照原先商定的方式得到付款,这也是诚信原则所要求的。

  (2)如主事人的亲属或联系单位购买或租用房屋,主事人须当作已利用中介人所提供的资料、机会及服务,而主事人仍须按原先协议支付中介人酬金。在实践中,客户逃避中介费的义务是很常见的,会有自己的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最多三代的旁系亲属)或自己的控股公司或自己的关联单位(如母子公司、兄弟公司)履行交易合同,实际购买或租赁房屋,这是对诚信原则的严重违反。在这方面,中介合同通常会明确约定,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客户仍然需要按约定支付中介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仍然享有中介服务的利益,而且支付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因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在较小程度上,即使在中介合同中没有这种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应被视为利用了中介服务,因此仍应根据协议得到付款。

  (3)中介主体不限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德国、日本的新商法和我国的意大利、比利时、台湾的商法都采用了“自由商业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合同法的中华民国》第十条由于房地产交易中介业务不是国家限制性经营,特许经营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项目经营,因此,如果中介机构不具备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而是普通的单位或个人,与委托人签订的便利房地产交易的中介合同应当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

  (4)交易方通过企业股权进行转让管理方式可以间接经济取得一个房屋所有权的,居间人有权依约主张居间报酬。实践中,有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我们公司,如果没有采取不同房屋产权过户方式方法则需缴纳的税费较多,而采取购入公司发展全部采用股权的方式需缴纳的税费较少,所以对于交易双方为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会采取一些股权转让行为方式,由买方与公司的原股东之间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履行完毕后买方即取得了许多公司的全部控制权,从而能够达到一种间接成本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目的。此情形下居间合同的内容通常会表述为“鉴于居间人已促成我国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交易过程中双方应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由于相关法律环境行政政策法规制度并未对股权转让居间合同的居间人的资质作出特别的限制国家规定,所以导致此类居间合同应为学生合法合理有效。

  (5)必要费用有约定的从约定,居间人无需再另行举证;如无约定,则应由居间人另行举证。有的居间合同明确约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向居间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必要费用,促成合同成立后应向居间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居间报酬(此时已付的必要费用计入报酬内)。此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违法之处,故合法有效。居间人可直接依该约定主张必要费用,不必再另行举证,法院或仲裁机构也不应对此金额进行“酌情扣减”。当然,如果对必要费用金额没有明确约定,居间人主张该费用时就必须另行举证(包括交通费、通讯费及其他费用的票据等)。

上海律师对房产交易居间合同纠纷相关问题解读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上海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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