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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律所位置司法权滥用与法治相悖的初级立法

时间:2021-08-11 11:59 点击: 关键词:司法权滥用,虹口区律所位置,虹口律师事务所地址

  讨论“没有司法权滥用与法治相悖的初级立法,并不意味着法治对立法内容没有影响”的程度

  乔威尔关于法治的宪法地位的声明提出了英国宪政理论的三个核心问题。对该声明的评估首先需要对法治的理解有一定的了解:它的依据是什么,它需要什么。紧接着,该声明提出了一个问题,即议会主权原则如何与法治的隐含缓和约束相协调。最后,与此相关的是,Jowell 的声明要求对司法机构与议会中的王室之间的宪法关系进行一些分析。有争论质疑“没有司法权力滥用与法治相悖的主要立法”这一原则的绝对性质。首先简要介绍这些问题的理论背景将是有益的。虹口律师事务所地址

  围绕这些问题的紧张局势主要源于英国宪法的两项原则:议会主权和法治。AV Dicey 将议会主权定义为“原则……议会中的[王室]……根据英国宪法,有权制定或废除任何法律:此外,任何个人或机构均不受英国宪法的承认。英格兰有权推翻或搁置议会的立法”。另一方面,Dicey 将法治理解为包含“至少三个不同但[相关的想法]”。首先,它主张官员的权力,特别是自由裁量权,不能随意行使。其次,法治是指法律上人人平等;“没有[人]凌驾于法律之上”,所有人都受法律约束。第三,作为概念的一部分,Dicey 将司法部门积极参与确定法律是什么,实际上参与制定法律。

  Dicey 的解释并非没有争议。他对法治的表述尤其如此,后来的评论家如威廉·罗布森和艾弗·詹宁斯等人对法治提出了令人信服的批评。从广义上讲,他们攻击了他对主要宪法实体如何相互作用以及它们的权力和管辖权范围的理解。即便如此,Dicey 的批评者并没有完全否认英国宪法中法治的相关性,而是普遍质疑这一概念的要求。因此,这里不会详细讨论 Dicey 的批评者。重要的是,他的观察构成了对 Jowell 声明中提出的问题的分析,并为理解这些问题的重要性提供了一个起点。

  在这些问题中,最重要的问题是议会的行政部门存在哪些限制(如果有的话)?如果不了解法治的依据,就无法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这个概念可以被认为是基于普通法的法律传统。根据这种观点,法律作为规范和规则的主体,凭借先例和惯例而先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司法权能以普通法为基础,或多或少地确定主要立法的健全性。这种观点的一个问题是,司法机构的行为既受法治影响,又表达法治的逻辑循环。此外,从表面上看,它与议会主权原则相悖,

  即便如此,仍有人认为议会中的行政部门接受自己在某种意义上受到这一概念的约束(或至少是指导)。2005 年宪法改革法案证明了这一点。1(a),承认“现有的法治宪法原则……”。此外,该法案正式承认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并在 s. 17 日,大法官有责任捍卫独立和尊重法治。这意味着议会认为法治超出其固有管辖权;它是介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宪法第三权,但又对两者都有约束力。因此,法治既不完全基于实在法,也不完全基于先例和法律传统。

  鉴于此,我们可以理解该概念本质的第三种,也是更好的方式是将法治设想为最终以政治道德法外理想为基础。更严格地说,这种建议是法治体现了一种特殊的法律道德,或者,实际上,将法律理解为一种道德观念。在这个概念上,宾厄姆勋爵对该原则的总结很有启发性。对他来说,这个概念的本质是“国家内所有的人和当局,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都应该受到公开和未来颁布并在法院公开管理的法律的约束并有权受益”。

  解开这个观点会产生许多支撑这个概念的“价值观”。与 Jowell 一致,这些最低限度可以说包括:合法性、确定性、问责制、效率、正当程序和诉诸司法的机会。重要的是,宾厄姆进一步阐明了这些价值观在宪法实践中可能需要什么。在他确定的八项原则(或“子规则”)中,有四项特别阐明了其要求。它们是:法律是“可理解的、清晰的和可预测的”;法定权利和责任问题通常通过适用现行法律而不是自由裁量权来解决;它提供“对基本人权的充分保护”;公职人员合理行使权力,反映其授予的目的。在这个观点上,法治等同于自然正义的要求。回到有争议的主要问题,现在值得考虑这些概念如何一方面与议会主权和行政权力相互作用,另一方面与司法机构的职权相互作用。

  议会主权与法治之间的根本张力,在于议会是否可以制定违反法治的立法。对此的答案可能部分取决于侵犯了法治中的什么价值。例如,议会历来使用追溯立法,违反了法律具有前瞻性的要求。1965 年战争损害法案就是这种情况,该法案旨在挫败上议院在 Burmah Oil Company Ltd. v Lord Advocate 案中的判决。除了追溯性地免除官方的责任外,该案还展示了议会如何果断地篡夺法院的管辖权,根据普通法的首要原则以及自然正义来决定某些事项。重要的,

  正如 Anisminic Ltd. v Foreign Compensation Commission 一案所表明的那样,法院已表明他们不太愿意容忍冒犯法治合法性方面的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提出了两个特别重要的问题,即法治。首先,它表明法院可以并且会认为行政部门的法律错误是越权。其次,它表明了法院对司法审查管辖权的嫉妒,以及除非明确排除,否则他们不愿放弃。即便如此,政府在 2004 年试图明确排除对庇护和移民法庭所作决定的司法审查,证明了在该管辖权方面存在的紧张局势,在起草现在的 2004 年庇护和移民(索赔人待遇等)法时。该建议引起了如此强烈的谴责,以至于它被取消了。然而,这个问题引发了司法机关何时以及是否会误用主要立法的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议会任何严重违反法治的企图都可能激怒法院,尽管他们可能不会误用它,但他们不会执行它。从纯粹的法律角度来看,他们可能有两种途径可以这样做。首先,他们可以通过对假定与现有普通法原则一致的立法进行解释来实现这一点。在 Liversidge v Anderson 案中可以找到这样的一个例子——这个案例很好地证明了司法和行政部门之间的紧张关系。该案的问题之一是确定内政大臣“合理”行使紧急拘留权力的标准。阿特金勋爵的异议表示倾向于以偏向普通法原则的方式解释条例,在执行意图上,当他们之间发生严重冲突时。此外,尤其是最近几十年,法院可能会诉诸 1998 年《人权法》和欧盟司法秩序的判例,并据此解释此类立法。其次,法院可以援引英国在国际法下的人权义务,例如《欧洲人权公约》和其他条约义务。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对合法性原则的应用,因为假定议会不会故意违背自己的承诺。并根据它们解释此类立法。其次,法院可以援引英国在国际法下的人权义务,例如《欧洲人权公约》和其他条约义务。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对合法性原则的应用,因为假定议会不会故意违背自己的承诺。并根据它们解释此类立法。其次,法院可以援引英国在国际法下的人权义务,例如《欧洲人权公约》和其他条约义务。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对合法性原则的应用,因为假定议会不会故意违背自己的承诺。

  或者,高级法院可能会以第三种方式误用此类立法,其依据是议会主权实际上是一项公约或针对法院的规则,而不是英国宪法的绝对原则。如前所述,在利弗西奇、阿尼米尼克和杰克逊的附带陈述中强烈地提出了这一建议。然而,在实践中,法院归根结底倾向于服从行政部门,尽管偶尔会受到如此极端的谴责,以致于对违法的立法进行自愿修订。然而,考虑行政部门是否出于对法治的真诚尊重而缓和此类有争议的立法,这很有趣,或者为了避免出现法院积极宣布限制议会可以在主要立法中颁布的情况的风险。这导致有人认为,法治是英国宪法秩序的主要机构在行使关键宪法权力方面的妥协综合体。

  法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概念。矛盾之处在于,尽管议会有权就所有事项进行立法,但决定法治要求的是法院。每个机关都相对于另一个机关具有一定的优势:议会可以通过立法明确推翻司法机关的管辖权,但如果过于自由地行使这一权力,就有可能引发宪法危机。正如戈德史密斯勋爵所承认的,维护法治的责任在于两个机构。

  考虑到这一概念在行政和司法之间带来的紧张和妥协,法治或许最好理解为一种缓和的宪法共识,它作为对双方的默许和相互接受的约束。然而,这种承诺本身可以说是源于对英国法律传统的理解,将其视为自然正义的理想框架;一个不仅反映这些理想,而且也受到这些理想影响的解决方案。在实践中,这种妥协优先考虑司法独立,同时推定私人和公众之间的广泛剩余权利。事实上,在现代,它也许最好用权利的语言来理解。它们可以说是法治概念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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