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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上海黄浦离婚律师专业委员会内汇集了众多专家、业内优秀学者,包括著名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专家、婚姻家庭研究中心主任、高校教授等。客户群体不乏企业家、外国友人及外籍华人。成立至今,黄浦婚姻家庭委员会律师团队代理了数千件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抚养权/单方面离婚),并定期开展案例研讨会,各专家律师对疑难案件深度剖析,力求争取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律师们以丰富的办案经验,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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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婚姻律师告诉你离婚仲裁遵循离婚审判的大纲

时间:2021-08-18 14:33 点击: 关键词:离婚仲裁,离婚审判,黄浦婚姻律师

  离婚仲裁

  仲裁是一种更为非正式和私密的离婚方式。与调解或合作离婚一样,离婚仲裁通常比传统离婚程序更有效率和成本效益。与调解或合作离婚不同,当事人不会对每个问题做出自己的决定。相反,私人聘请的仲裁员将决定案件的结果。

  仲裁程序

  离婚仲裁遵循离婚审判的大纲,但不受相同法院规则的约束。并非所有州都允许离婚仲裁,许多州确实要求离婚配偶在程序开始之前获得家庭法院的批准。

  一旦当事人决定进行仲裁,他们将就仲裁员达成一致。仲裁员通常是退休的律师或法官,许多人在特定的家庭法事务方面拥有专业知识,例如离婚时的业务分割。私人仲裁员一般按小时收费,收费差别很大。您可以通过您的家庭法院或您所在州的仲裁协会找到仲裁员,但您的律师可能会带头。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行仲裁通常是不明智的,尤其是当您的配偶由律师代表时。如果您的配偶或您不想与律师合作,您应该考虑即决离婚或调解。

  在聘请仲裁员后,仲裁开始前,双方将签署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能会规定仲裁将遵循的规则、仲裁员将决定的问题、仲裁员必须作出决定的时间以及该决定是否具有约束力。

  一旦签署了仲裁协议,案件就会像典型的审判一样进行。双方将在仲裁员面前作开庭陈述和结案陈述,提供证据,并传唤和盘问证人。双方陈述案情后,仲裁员将在仲裁协议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裁决。

  监护和子女抚养费

  有些州不允许通过仲裁来决定监护权或子女抚养费问题,或者要求家庭法院批准仲裁结果。

  仲裁的好处和风险

  仲裁因其效率而对一些离婚夫妇特别有吸引力。仲裁在法院系统之外进行,因此当事人不受法院繁忙日程的约束。相反,仲裁程序可能会在几周内开始。这种效率有助于潜在的成本节约。当事人仍然为他们的律师、仲裁员和任何专家付费,但简化的流程意味着总体上的计费时间更少。仲裁员也不受相同的家庭法院规则的约束,这意味着仲裁规则可以更加灵活,尤其是证据规则。最后,仲裁是私密的,而法庭记录仍然是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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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浦婚姻律师仲裁具有约束力

  仲裁通常具有约束力。这意味着当事人放弃了以后进行传统离婚审判或对该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

  也许仲裁的最大缺点是仲裁裁决通常具有约束力。这意味着当事人不仅需要接受仲裁员的决定,而且他们也不能将案件提交法院或上诉。但是,每个案例都不同,仲裁的好处可能大于风险。

  对于希望在没有正式规则或家庭法庭效率低下的情况下遵守离婚审判格式的离婚夫妇来说,仲裁可能是最佳选择。离婚仲裁是相对较新的选择。在进行离婚仲裁之前,当事人应研究其所在州的具体法律和所在地区的仲裁员。

  1、 离婚协议并非签订即生效

  我国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协议离婚,而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除满足一般民事合同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得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批准,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未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不能生效。

  2、 离婚协议中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

  并非离婚协议约定的条款都具有法律效力,像限制再婚、限制再生育、限制再婚后生育子女的继承权及剥夺父母探望权等人身权利、公民自由的条款及约定子女18周岁以后抚育费、处分他人财产的约定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父母一方或双方将房屋赠与给子女的约定,实为对子女的赠与,若未履行实际的过户手续,仍然具有撤销的权利。

  3、 经过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离婚协议也可撤销

  签订离婚协议应遵照自愿、公平的原则,如夫妻任何一方以胁迫、威胁等方式强迫对方订立离婚协议,对方可以就财产部分主张撤销,该协议将依法被法院予以撤销而自始无效。但需注意仅可撤销对财产部分的协议约定,对离婚这一决定不能撤销,如若后悔离婚只能再去婚姻登记机关复婚了。

  4、 离婚协议生效后,对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以下生效的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而离婚协议书是离婚的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合意,不是一种司法文书,不属于上述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文书,因此,不能就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要是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书当中的内容,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基于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而不能以离婚协议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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