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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上海黄浦刑事律师专业委员会精通各种刑事案件的处理,并拥有宽广的资源。服务领域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济诈骗犯罪、挪用和贪污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故意伤害罪以及盗窃抢劫等各类犯罪。进化出独特的法律视角和敏锐的法律嗅觉,以此找寻到疑难案件的突破口,力求将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先后帮助多名委托人获从轻处理、减轻处罚、无罪释放,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及争取缓刑的成功率高达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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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被害人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时间:2021-08-10 11:04 点击: 关键词:强奸案,上海市强奸案律师,黄浦刑事辩护律师

  一、取证篇  

  强奸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益,损害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它不仅严重的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益,摧残其身心健康,而且还败坏社会道德风尚,破坏社会治安,影响家庭和睦,危害下一代健康生长。因此,强奸案件历来是我国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重点。

  对于刑事侦查而言,证据的采集及保全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只有采集到的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有可能被法庭定罪处罚。

  然而,强奸罪行的侦办过程中,证据往往容易归于消灭。能够直接证明犯罪分子实施强奸罪行的抓痕、体液、搏斗痕迹等,都容易灭失导致无法采集。

  因此,对于被害者而言,除了及时的报警处理之外,我们建议受害者在不破坏现场环境、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对相关证据予以初步的采集和保全,最大限度地对犯罪行为予以固定。

  现场进出口

  大多数的性侵犯罪发生在室内或隐蔽处,犯罪分子在进出犯罪实施地时必将会经过出入口,而警方在办理强奸案件的侦查时,也会派员对进出口的监控录像予以采集,有助于反驳犯罪嫌疑人的不在场证明,增强受害者陈述的可信度。

  同时,需要留意的是,大多数的强奸犯罪都是通过一定的暴力方法进入室内,如撬门、砸窗或者在墙上打洞等,因此难免会在这些部位留下痕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现场勘验时,会对这些部位进行重点勘察,以确定犯罪嫌疑人进出的出入口,因此要注意尽可能地保护上述痕迹。

  具体实施强奸的地点和部位

  入室强奸多发生在床、沙发、地板上,而被子、毯子、枕头、枕巾等物品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反应犯罪事实,同时,在进行证据保全与采集时,要密切留意这些物品上是否附着有阴毛、精液、精斑、血液或其他痕迹。

  打斗痕迹和其他乱动迹象

  打斗痕迹和乱动迹象的种类相对比较多,如果是室外强奸,可能会发现泥土、草皮或者农作物被踩踏滚翻的痕迹,或者发现膝、肘关节形成的凹陷痕迹;在工地、货场、空房、废墟或者其他空旷处所,可能还会发现卧倒、翻滚的痕迹。而室内强奸现场,主要表现为器物家具散乱倒翻及破损现象。

  因此,在进行证据保全和采集时,要注重保护和固定搏斗痕迹和其他乱动迹象,若相关痕迹或迹象面临着随时灭失的危险时,最好进行拍照固定。

  凶器以及遗留物

  强奸现场可能会遗留作案人使用的暴力工具,如枪械、道具、铁器、棍棒、石块等,也可能留下纽扣、皮带、手套、帽子、口罩等零星物证。这些物证因为是作案人随时携带的物品,所以在提取时应当注意防止污染,并妥善包装。

  人体分泌物及毛发脱落

  精液、精斑、唾液、阴毛、皮屑是指证强奸犯罪的有力证据,如室内现场,可以从床单、被褥、枕巾或地面上寻找,如果是室外现场,可以从地面上寻找丢弃的擦拭物,如纸巾、毛巾及其他临时铺垫上寻找。

  其他痕迹物品

  如车轮胎印、脚印、足迹、泥土等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会对被害人进行有针对性的身体检查,如手指、手掌、手臂以确定有无抵抗伤,以及指甲中有无作案人的皮屑、衣物纤维。

  检查面部有无损伤,检查肘部、背部、臀部,观察有无因与地面摩擦形成的伤痕,检查乳房有无抓伤、咬伤。

  检查大腿两侧有无抓痕、咬伤或其他伤痕。

  因此,我建议受害者在案发之后除了尽快报警外,还应尽快前往本地大医院做全身性的身体检查。

强奸案被害人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二、立案篇  

  谈到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就不得不提到“受案”和“立案”这两个不同的概念。

  受案

  受案

  受案,意思就是:案件的接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在刑事案件被“受案”的前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会进行案件的“初查”。刑事案件初查是公安机关在查明是否发生犯罪事实、是否需要予以刑事立案时所必须经历的程序。而在此之中,对报案人进行询问时最常见的一种“初查方式”,民间俗称“做笔录”。

  在“做笔录”的时候,负责记录的警员同时会制作一份询问笔录,笔录中会记载录制时间、录制地点、询问人、询问人工作单位、被询问人身份信息(包括年龄、身份证号码、是否为人大代表、住址、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等信息。

  强奸犯罪是备受重视的刑事案件之一,这一点不再赘述。在面对强奸指控的报案时,公安人员也都会花费更多的精力去进行案件的初查,一方面是因为强奸犯罪的犯罪恶性、社会危害性非常之高,另一方面也因为频发的“强奸罪诬陷”。

  强奸罪诬陷

  强奸罪诬陷是指女方为了使男方遭受“涉嫌强奸罪指控”,而故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发生关系后以男方强迫、违背自己意愿为由向警方报案,要求男方承担刑事责任的行径。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在对侦查强奸案件中,将严格把控案件事实,尽可能地避免将以下几种情况作为强奸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以避免“强奸罪诬陷”:公安人员在询问时,还会着重询问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天气、环境状况,出事前是否发现可疑人物尾随、守候的迹象。

  而关于犯罪的过程,公安人员会重点询问作案人从何方向、路线来的,同犯罪嫌疑人是否相识、何时曾经见过面、怎样接近受害人的。实施强奸时,是使用暴力、胁迫,还是使用其他手段,使用了何种作案工具,作案人是否已经完成了性交行为,有哪些痕迹、物证可能留在了现场,犯罪过程中受害人是否有进行反抗,怎样反抗的,作案人是否受伤,被害人是否受伤,有无衣物被撕裂,纽扣被扯掉等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 ,出现下列情况,则容易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认为存在谎报警情的嫌疑:

  1、举报人无法描述作案人的体貌特征,或描述有前后矛盾;

  2、举报人说自己遭受暴力袭击,但在眼睛、乳头、嘴唇或阴部这些特别敏感器官或者部位没有抓痕的。要注意他人伤害与自伤的区别(自伤多由指甲抓挠、刀片切割或者其他锐器打击形成,伤痕部位多位于自己的手能够触及的地方,一般在身体两侧);

  3、举报人无法客观描述事情发展的顺序及细节情况,或者含混不清、避重就轻,或者把事情说得天花乱坠 ;

  4、现场与举报人的陈述不符,衣物的损坏部位与受伤部位不符合的等等,

  根据警方的侦查实践表明,妇女控诉被强奸,情况往往十分复杂。侦查人员会详细询问被害人涉案信息,并作出分析,最后决定是否立案。

  一般来说受害人平时的动向与平时的活动规律、被害人平时的生活作风、男女交往关系,询问是否有人从旁打听过被害人的生活起居和行动规律,事件发生当时是否听到刻意声音或者呼救声,以及事件发生前后,现场是否发现可疑人员,以上问题都是刑警所重点了解的信息。

  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受案件之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在决定立案后,公安机关将会作出立案告知书和立案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并不会对任何报案都予以刑事立案。经过案件初查,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的,或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亦或是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立案,但需要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当然,面对不予立案决定,我们也不必惊慌,以免错过了复议期限:法律规定,控告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我们可以将这个程序理解为“自查”。

  即便如此,上一级公安机关仍然认为不应立案,作出了驳回不予立案复议的决定,作为控告人,我们还是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如果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公安机关是讲究等级森严,上令下行的国家机关,下级公安机关应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绝对服从。

  好了,如果到了这个时候,我们的立案要求仍然得不到同意,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向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提请立案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正式立案之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将会开展对犯罪事实的调查与取证——这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刑事侦查”,而到了这个阶段,被害人要做的,主要是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以及定期了解案件办理进展即可。

  常见的刑事侦查措施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与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与书证、鉴定、技术侦查、通缉等等。在强奸案件侦查过程中,受害者需要配合的常见侦查活动包括(身体)检查、犯罪嫌疑人辨认、犯罪活动现场指认这三种形式。

  犯罪嫌疑人辨认是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直接指认的一种侦查活动,它能够使得侦查人员从受害者处直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人员,因此,辨认笔录也是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之一。

  而公安机关如果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一般也会带他到犯罪现场进行指认,以最终确认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现场辨认的笔录在刑事诉讼中,一般会作为现场物证收集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受害人陈述的连接,使得警方在对案件侦查时获得的证据形成一个闭合的证据链条,以便在公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总的来说,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会尽可能全面地对案件情况进行了解,并对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工具、作案嫌疑人人数、嫌疑人特征、涉案活动情况等信息进行重点收集。因此,受害者及家属应尽己所能向警方提供上述相关信息,以便警方对相关证据予以采集与固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当公安机关完成对一个案件的侦查之后,就会整理所有案件所涉及到的文件、证据为一套「刑事案件侦查卷宗」,打包移交给检察院。至此,案件将正式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

强奸案被害人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三、诉讼篇  

  一般来说,一个刑事案件从开始侦办到审判结束,一般会经过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分别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文章的前半部分,我们用大篇幅的文字来介绍侦查阶段,目的在于告诉大家如何利用法律,触发公安机关这个庞大且高效的国家暴力机器,启动对犯罪行为的纠察。

  然而,要想对犯罪分子予以定罪,侦查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要将侦查阶段收集的全部证据一并移交给人民检察院,开启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就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

  在中国,审查起诉活动是人民检察院职权之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对侦查阶段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搜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复查,既是对侦查工作的检查和验收,又是侦查工作的深入和发展,其目的是进一步保证案件的质量。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有的朋友可能在这里产生了疑惑——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为什么要委托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一般来说,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发现,诉讼代理人的职责与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为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减免刑事处罚的职责正好相对。

  为什么要委托诉讼代理人呢?最主要的一个原因是负责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一个人要面对数不清的刑事案件,因此无法要求其将最大限度的精力投入到案件的承办之上,而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们,可以发挥他们丰富的刑事诉讼经验,协助检察官理清案件事实,查实可能被忽略的细节,正确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被指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功被指控犯罪的可能性得到提升。

  除此之外,代理律师还能协助或者代表被害人同嫌疑人、嫌疑人家属进行赔偿协商。一般情况下,检察官和其他司法官员会在不违背被害人意志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为和解和谅解提供协商的机会和契机,但是对于具体的方案,尤其是赔偿金额等问题,司法官员往往不宜过多介入。而这时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律师便可以很好的胜任谈判的工作,帮助被害人尽可能的获取更多的经济赔偿。

  一般来说,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材料的三天之内,就会给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发送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通知书。

  当然,如果被害人没有钱支付诉讼代理人的律师费,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也可以向本地的司法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般来说,对于性侵案件,因为涉及到个人隐私,且为了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法庭一般是不会强制被害人出庭指证的。况且,我们在侦查阶段的部分也讲过,公安机关在侦办性侵类案件的时候,也会请被害人在合适的环境下完成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

  但是,如果被害人能够出庭指证犯罪嫌疑人,并能够回答法官提问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信息,那么将会极大地提升定罪的几率。

强奸案被害人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四、劫后篇  

  在撰写本篇文章的时候,我就相关的业务问题反复咨询公安、检察系统的工作人员,希望最大程度地展示更多的信息,以帮助受侵害的人群,使他们能够通过刑事立案来寻求属于自己的正义。

  但是现实中,许多被侵害的人或惧于“荡妇羞辱”,或迫于威胁,以至于不敢报案,使得相关证据在案发后的这段时间里白白地灭失。

  我们当然不能强求已经受到了巨大心灵创伤的当事人,冒着二次伤害的风险去追究犯罪责任。但是,我们这些旁观者必须明白一个道理,如果今日我们放过一个罪犯,明天就可能会有多一个无辜的人受到伤害。

  对犯罪行为,沉默不是金,是懦弱,是伤害,是撕裂社会伤口的利刀。.

        五、案例篇

  案例1.【案情】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陈广法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世界之花工地,将张某某拽进C2座707房间,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数日后某日9时许,被告人陈广法在上述工地,再次强行将正在工作的张某某拽进该工地C2座717房间,脱拽张某某的裤子,欲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陈广法因接听电话离开。5月25日,张某某报警。11月25日,被告人陈广法到山东省乐陵市公安局花园派出所办事时被民警抓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间,被告人陈广法与被害人张某某均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世界之花”工地工作同年5月15日,被告人陈广法在上述工地C2座707房间,强行搂抱同在该楼层工作的张某某,并抚摸其胸部和下体。5月25日,张某某报警。11月15日,被告人陈广法被山东省乐陵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审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广法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广法第二起强奸的事实,认定未遂。故判决:被告人陈广法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一审宜判后,被告人陈广法不服,提出上诉。陈广法上诉称其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仅是摸了被害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刑事诉讼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本案虽有被害人陈述,但对被害人陈述的强奸的犯罪事实缺乏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无法查证属实。证人魏某某、张某、王某某、钱某关于张某某被强奸的证言系传来证据,均源于被害人张某某对该事实的陈述,且不是在第一时间(均是第二次案发后)告知,故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不到证据确实允分的证明标准,故对陈广法犯强奸罪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在案证据虽不足以证明陈广法犯强奸罪的事实,但陈广法强制猥袋被害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广法在侦查阶段曾多次供认强行搂抱被害人、抚摸被害人的胸部和下体,该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就猥亵内容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陈广法违背被害人意志,强制猥亵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法院认定陈广法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北京二中院依法作出判决: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主文,即:被告人陈广法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二、上诉人陈广法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案例2、1998年7月21日晚十时许,被告人陆贵昌、陆伟新、阮进三人在百省乡商场附近,见到来本乡打工的云南省富宁县郎恒乡安良村达嘎屯少女罗彩连(16岁)、黄美仙(女)、农光忠(男)时,陆贵昌推倒农光忠,阮进、陆伟新追拉黄美仙。陆贵昌强行将罗女拉到自家房间后,不顾罗女哭喊、反抗强行奸污。

  奸后,送罗女出门时,碰上阮进、陆伟新追拉黄美仙未果回来,陆贵昌对二人说:这个女人我已搞了。并和阮进一起强行将罗女拉回原房间,三人一起,对罗女进行轮奸,直至凌晨三时许才让罗女回工地。

  1998年8月4日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并进行调查,发现那坡县武警边防大队那孟边防公安派出所对涉嫌强奸罪的陆贵昌、陆伟新、阮进各罚款2500元后即放人。对此立即向县公安局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1998年8月8日县公安局对上述被告人立案侦查。1999年1月22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999年2月9日那坡县人民检察院以陆贵昌、陆伟新(阮进在逃)犯有强奸罪向那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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