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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律师在线普法:物权公示和取得第三人效力的途径是什么?

时间:2022-09-22 08:40 点击: 关键词:嘉定律师,物权公示途径

  既然我国民事判决效力研究具有一定相对性,也就没有说明中国民事判决对社会发展并不影响具有非常普遍的效力,那么我们回到篇首提出的问题,引起学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判决书是否存在具有物权对抗效力呢?接下来就由嘉定律师为您讲解物权公示和取得第三人效力的途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嘉定律师在线普法:物权公示和取得第三人效力的途径是什么?

  一、不动产进行登记合法有效途径

  1、《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关系文书工作或者服务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征收企业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系统或者通过消灭的,自法律相关文书或者提高人民实现政府的征收方式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而生效判决书属于中华人民选择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中的一种,也就是说,人民智慧法院的生效主义法律文书的确教师可以直接引起物权的变动,对于学习本文所提到的乙,其在判决书生效之后,即取得了对该房屋的物权。但是,光凭这一纸判决,乙对该房屋享有的是不完整的物权,因为《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能够同时国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方面需要及时办理业务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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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但是,我国《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所有人拥有的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的使用权,是取得价款和处分的唯一合法证据。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由于法律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证是产权的“唯一合法凭证”,也就是说,任何涉及房屋产权变更的法律行为,包括法院生效判决,都必须办理变更登记,依法向房屋管理部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只需计算最终确定的房屋的所有权即可。 我们知道,财产所有人对房屋和其他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法院根据第28条的判决,可以确认物权的变更。 然而,这种承认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承认,只承认了“占有、使用、收入”三项权利,而没有享有“处分”权利。 因此,就不动产而言,依法登记、依法登记是取得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利的唯一合法途径。

  二、不动产登记是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唯一法律途径

  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第三人接受不动产或者在不动产上设定限制的不动产物权而未登记的,根据公信原则,从原权利人处接受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即无权处分的人A)可以反对、驳回该不动产权利人的物权请求,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善意第三人的权利请求。可见,民事判决书虽然是“公开判决书”,但并不具有与不动产登记相同的公示效力。当然,如果民事判决对不动产物权具有公示效力,那么所谓的善意第三人就不能称之为善意第三人。由于民事判决效力的相对性,它不能像房产证一样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只有登记了不动产,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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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各国的立法普遍采取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的公示方法。为防止不同人对同一物的争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必须明确规定物权公示的方法,只有合法所有人均以法定的公示方法对外进行物权公示,才能使所有的第三人明确物的所有权归属情况。公示到底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普通的动产一经交付,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不动产的转让一经办理登记手续,便发生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以上就是嘉定律师为您讲解物权公示和取得第三人效力的途径定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嘉定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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