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至2012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10起涉枪案件中,接近90%被控“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案件皆起因于仿真枪的贩售和储藏,均是在查获仿真枪时发现其中部分达到了枪支鉴定标准,当事人因此被控以涉枪犯罪相关罪名。嘉定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问题。
除此之外,上述枪支鉴定标准的大幅降低,也改变了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界限,原来只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的走私“仿真枪”或者“玩具枪”的案件,现在可能以走私武器、弹药罪论处。
根据2000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款的规定,走私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据统计,2010年1月至2012年10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的因携带仿真枪入境而涉嫌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案件一共33起。其中,从香港走私仿真枪入境的案件为23起。
承办检察官都认为:这些犯罪嫌疑人中特别是那些自购“仿真枪”的,他们从香港携带“仿真枪”入境的动机,有时非常单纯,仅仅是因为爱好军事。他们多少知道这些“仿真枪”不能带入境,所以有的人还将“仿真枪”拆卸成零件带进来,但他们不一定知道已经触犯了走私武器、弹药罪的重罪。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国枪支管理制度中存在枪支、仿真枪和玩具枪三个密切相关的概念。准确地了解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正确处理枪支犯罪案件的前提。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对三者如何界定作出了规定枪支。
1951年6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公布的《枪支管理暂行办法》和1981年4月25日公安部公布的经国务院批准的《枪支管理办法》都只列举了纳入枪支管理范围的枪支种类,没有对枪支进行定义。
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枪支管理法》首次对枪支进行了定义,其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根据这一规定,枪支包括四个必备特征:第一,动力特征,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第二,发射工具特征,利用管状器具作为发射工具;第三,发射物特征,发射物质是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第四,性能特征,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性能特征是枪支被纳入严格管制物品范围的关键特征,是从发射物对所指向之人的作用效果(即杀伤力)角度对枪支的特征做出的界定。
《枪支鉴定规定》将枪口比动能作为认定枪支是否具有致伤力的依据:“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仿真枪。根据2008年2月22日公安部发布的《仿真枪认定标准》规定,凡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第一,威力标准。
即符合《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第二,结构标准。
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第三,外形标准。即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1/2与1倍之间的玩具枪。
嘉定律师认为,根据2012年12月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对网上群众咨询的答复意见,同时符合下列三个特征的,认定为玩具枪:第一,外形标准。即在外形上,与仿真枪存在较大差异;第二,颜色标准。即在外观颜色上,大多使用红色、绿色等比较鲜艳的色彩,使用黑色面积小于全枪表面积的三分之一;第三,威力标准。即符合国家玩具标准规定,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小于0、16焦耳/平方厘米(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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