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违法强拆的主体是维护违法强拆者权利的关键。虽然行政诉讼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违法强拆的主体承担证明其违法强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但作为被违法强拆的人,首先应当证明被诉主体是违法强拆的主体。但在实践中,由于违法强拆数量多等原因,被违法强拆者往往难以获得录音录像证明违法强拆,给违法强拆者的维权造成了障碍。接下来就由嘉定拆迁律师为您讲解强拆主体如何认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强拆程序是怎样进行的
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拆迁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对违法建筑可能强制拆除。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由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罚款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即使是属于违法建筑,尚能采取补救措施改正的,限期改正,只有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这一点非常重要,被拆迁人一定要知道并不是说自己的房子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房子就必拆无疑了。
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涉及的程序
明确强制拆除的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这里的有关部门通常指城管、综合执法局。就是实施强制执行行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复议期限是六十天,诉讼期限是六个月。但是,过了六个月的诉讼期限后,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法律还规定了强拆之前行政机关要履行催告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催告之后仍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能做出强拆决定书。
四、工厂遭受非法强制拆迁如何确定非法强制拆迁主体
根据企业最高人民对于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06号行政裁定书,征地公告信息发布后,强制主体之间可以通过推定。根据《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这些地方就是人民需要政府部门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全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相关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改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服务政府社会组织活动实施。
因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市、县政府才有权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公示也是其权力的行使。因此,拆迁房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的,除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政府能够证明房屋是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拆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推定强制拆迁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主体实施的。以上就是嘉定拆迁律师为您讲解强拆主体如何认定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是请嘉定拆迁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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