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院的规定,肖像权意味着自然人有权复制、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肖像,包括肖像、生活照、照片等。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利用自然人的肖像牟利。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静安律师一起看看吧。
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涉案物品的图片中含有原告的肖像,可以明确识别,一般公众可以将其与原告的长相联系起来。被告发布的涉案物品、图纸是为了吸引公众和潜在客户的注意,目的是牟利。被告主张涉案图片为转载,但转载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免责事由,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范X冰的肖像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损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
关于环境损害国家赔偿法律责任,原告可以作为一个知名文艺教育工作者,其肖像具有中国一定发展商业企业价值,由于没有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研究证明其因侵权问题行为分析造成的实际成本损失或被告所获得的经济社会利益,故本院将综合能力考虑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肖像被使用的方式、范围、用途等因素酌情确定。
关于原告主张的合理消费支出,因未提交证据能够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庭审中放弃自己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但被告赔礼道歉的方式方法应与侵权的具体教学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工作范围也是相当,本院将酌情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管理方式。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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