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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超过法定期限视为弃权?来看看金山区律师事务所对此案例的解析

时间:2022-10-07 18:38 点击: 关键词:金山区律师事务所,遗赠超过法定期限视为弃权

  原告秦某与被告秦某、丁某之间的继承纠纷案被法院受理,由代理法官李 XX 依法审理。审判在公开法庭进行。合议庭成立后,原告秦某、秦某和原告的代理人郭某、被告秦定的代理人郭某、王某参加了诉讼。案子已经结了。接下来就由金山区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遗赠超过法定期限视为弃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原告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诉称,1950年秦某某与王某某进行结婚,1951年11月6日原告秦某甲及其出生,1977年收养一女秦某丁,2000年秦某某和王某某公司出资企业购买一个位于XX市槐荫区****室房产开发一套。2002年7月16日秦某某因车祸去世,因被告秦某丁不善待养母王某某,王某某于2010年12月30日在公证处可以立下遗赠财产协议,把自己应继承以及丈夫秦某某个人名下的和自己得到应得的遗产市场份额之间赠与秦某甲使用两个教育儿子秦某乙、秦某丙二人。2013年2月17日王某某已经病逝,就秦某某、王某某老师名下作为遗产不可分割结果一事,双方通过多次沟通协商协调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中国法院应当依法管理分割技术位于XX市槐荫区****室的房产及地下室;评估费14500元,由被告需要承担我国六分之一;诉讼费由被告行为承担。

  2、审判后发现,继承人秦、王某是一对夫妻关系,两人有一个儿子秦,收养了一个女儿秦,两人没有其他子女。秦死于2002年7月16日,王死于2013年2月17日。位于 XX 城槐荫区的物业 * 该物业现由被告秦某丁拥有及使用。秦死的时候,还有六十万。2003年1月21日,原告秦某佳与被告秦某丁签订协议,约定位于XX市淮阴区* * *室的房产归秦某丁所有,秦某丁支付秦某佳13.5万元,王某某、秦某佳放弃对该房产的一切权利。被王起诉后,经XX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上述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秦某甲还返还秦某丁13.5万元。2010年12月30日,王某签署遗产协议,并经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公证。 协议规定,位于XX市淮阴区的房产属于王勤的共同财产。 秦某于2002年7月16日因车祸去世,现王某立遗嘱,在他去世后,将属于王某的上述房地产股份全部留给王某孙子秦某B、秦某C所有。 2013年2月26日,秦牟B、秦牟C发表声明接受上述遗产,并经聊城市路西公证处公证。

  诉讼中,双方一致认可位于XX市淮阴区*房的房产及地下室价值为102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秦某承认,秦某的死亡留下了60万元人民币,而被告秦某并未分裂。 原告秦牟佳认为,被告秦牟鼎除王某的总金额为30万元外,其余30万元作为秦某的遗产,还应享有1/3的股份,即10万元。 原告秦某同意向被告秦某支付10万元,被告秦某也接受了,但主张原告秦某也应向其支付自秦某死亡后10万元的利息。以上事实,原告秦、秦、秦 C 提交了房屋所有权信息表、(2010年)怀民初字民事判决书第317号、(2012年)季民第二终字民事判决书第373号、(2014年)东商民事判决书第392号,经王公证、秦公证、秦收据、王死亡证明、评估费发票、双方当事人一致陈述。以上就是金山区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遗赠超过法定期限视为弃权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金山区律师事务所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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