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国家从2010年开始对楼市进行调控,以“国十一条”为代表的限购政策正式实施。随后,各大城市紧随其后,从限贷、限购到限售、摇号购房,政策一轮比一轮严,楼市出现了二手房价格比商品房高15%-20%的倒挂现象,房子买到即赚到的呼声不绝于耳。为规避政策,部分购房者开始借他人之名买房。下面来看看上海房产纠纷律师对借名买房规避限购政策的剖析。
1 .借名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
通常而言,借名买房共涉及三层法律关系,第一层,是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建立的委托关系。根据委托合同规定,出名人在借名人委托的事项范围内处理委托事务,即购房。购房的法律后果归于借名人。但由于限购政策的限制,该委托不为第三人所知,属于隐名委托。第二层,是出名人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开发商根据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借名人则借出名人之名支付购房款并办理银行按揭。第三层,是借名人的显名化,即将房屋登记从出名人名下变更为借名人。
2 .借名行为涉及的法律风险
借名买房的风险主要是为规避政策规定,借他人之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形成共识,即国家的限购政策属于管理型规定,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借名购房行为因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而有效。
但是,房屋购买合同有效不等同于实现了借名人买房的初衷。
根据《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只要房屋没有登记在借名人名下,借名人则不享有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更确切的说,借名买房行为有效是为借名人提供了让出名人协助登记的请求权,能否依据该请求权主张房屋过户实现房屋所有权的关键,在于借名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
若借名人仅仅是暂时不具备购房资格,则待满足资格后,可主张房屋所有权,较为典型的例子是购买之日起满5年、缴纳了土地增值收益、政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经适房;若借名人自始不具备购房资格,则由于过户不能,经法院释明后,只能变更诉讼请求,较为典型的例子是修建于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对于限购的商品房,则需要满足该商品房所在地的购房资格后方能过户登记,例如是否满足连续缴纳24个月社保等条件。
如果短时间之内,不能满足该商品房的购房资格,借名人是否能够以诉讼时效为由拒不履行过户义务呢?答案是否定的。该过户义务从表面看虽是给付之债,但已经具有物权属性,可以参考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拆迁安置权的理解。当然,若在之前签订的委托协议,约定了高额违约金、附条件的过户协助义务等条款时,可以规避部分风险。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上海房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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