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由于人体并非简单的均质目标,各部位结构复杂、功能各异。枪弹的同一能量命中部位不同,伤亡差别很大,即人体各部位所能够承受的最低比动能并不均匀。据南京市公安局法庭科学鉴定部门的研究结果和有关文献。上海刑事律师咨询就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问题。
有两组数据可供选择作为临界点,且各有人支持其作为枪支杀伤力的判断依据:第一,1、8焦耳/平方厘米。有意见认为,只要能够对人体眼睛这一人体最脆弱部位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即可,经试验测定,枪口比动能达到1、8焦耳/平方厘米时,就会对人体裸露的眼睛造成损伤,一般都能达到轻伤标准,不少情况还能达到重伤标准。第二,10-15焦耳/平方厘米。
有一种意见认为,虽然1、8焦耳/平方厘米的比动能标准能够对人体眼睛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但是这个结果毕竟是一种特殊情况。因为1、8焦耳比动能的弹丸远远不能击穿人体皮肤,而一个不能击穿人体皮肤的比动能作为对人体的致伤力标准是不合适的。
对人体的致伤力的比动能标准应该是对人体的任何部位都能够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标准,同时考虑到人体眼睛的特殊性,所以,这个比动能标准应该在10个焦耳左右(或以上)选择比较合适。其实,早在1929年枪械生产商塞利尔(Sellier)就指出,根据试验结果,穿透皮肤的投射物的比动能的临界值为10-15焦耳/平方厘米,而更接近10焦耳/平方厘米。
《枪支鉴定判据》和《枪支鉴定规定》均采纳“1、8焦耳/平方厘米”作为临界标准。“射击干燥松木板法”致伤力临界点远远高于现有鉴定标准。我国有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员进行过实验得出了数据:当枪口比动能在10焦耳/平方厘米以下时,较难嵌入干燥松木板,只能在木板上形成一定深度的弹坑;枪口比动能16焦耳/平方厘米是弹头具备嵌入松木板能力的能量界限。
由此可见,根据射击干燥松木板法,认定具有致伤力而鉴定为枪支的临界点是16焦耳/平方厘米,与前述第二种观点(10-15焦耳/平方厘米)非常接近。这就说明,我国司法实践中放弃“射击干燥松木板法”改采“测定枪口比动能法”,并非只是鉴定方法的改变,而是鉴定标准的临界点的巨幅降低,直接从枪口比动能16焦耳/平方厘米降到1、8焦耳/平方厘米,将近10倍的降幅。
这一变化是近些年来不少涉枪案件中,当事人坚称是“玩具枪”而司法机关却认定为“枪支”予以刑事追诉的分歧根源。四、对刑法上的枪支进行扩张解释的限度现代刑法基于相对罪刑法定主义的立场,承认在一定场合下对刑法条文作出宽于字面含义的扩张解释的合理性,但扩张解释不能超出合理的限度,超出合理限度的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无异。
关于刑法扩张解释限度的理论争议“刑法条文所可能具有的最宽含义”说。这种观点主张以被解释对象所可能具有的最远含义作为扩张解释的合理边界。有论者认为,扩张解释应以文义射程为限;超出射程之外,不属于扩张解释。
“具有解释对象核心属性”说。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是英国学者哈特关于词语含义构成的理论。哈特认为,所有词语的含义都包括“核心意思”和“边缘含义”两个部分,前者是明确的,而后者则属于模糊的“灰色地带”。
有论者认为,在扩大解释的限度上应当把握如下原则:凡是被解释进去的事项具有被解释之概念需要保留的核心属性的,就属于合理的扩大解释;如果不具有这种核心属性的,就属于类推解释。
质言之,上海刑事律师咨询觉得,这种主张认为,扩张解释的空间只能是词语含义模糊的“边缘”地带,无论如何不能脱离其核心意思。“国民预测可能性”说。这种观点强调刑法规范不只是司法机关的裁判规范,还是民众的行为规范,一方面警示有意志自由的人们抑制实施犯罪行为的冲动,另一方面宣示在刑法禁止范围之外人们享有不受刑法干涉的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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