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法律不赦”是源自于古罗马法并被长期坚持奉为铁律的原则,该原则认为:“在作为主观的犯罪成立条件的犯意中,不要求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该原则显然是基于国家本位的立场(了解学习法律是国民应尽的义务)而提出的。上海刑事律师咨询就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问题。
但在基于个人本位的现代民主理念的冲击下(国民难以对纷繁复杂的法律规定都有了解,法学专家都难以做到),这一原则出现了非常明显的动摇。20世纪以来,许多国家都对刑法进行了修正,将违法性认识错误区分为不可避免和可以避免两类,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阻却罪过从而不构成犯罪。
可以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给予减轻处罚。例如《德国刑法典》第17条规定:“行为人行为时没有认识其违法性,如该错误认识可以避免,则对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如该错误认识不可避免,则对其行为依照第49条第1款减轻其刑罚。”
《法国刑法典》第122-3条规定:“证明自己系由于无力避免的对法律的某种误解,本以为可以合法完成其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奥地利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9条规定:“行为人因法律上的认识错误而未认识到行为不法,如果该错误认识不可避免,则对其行为不负责任。”
《葡萄牙刑法典》第17条规定:“行为时并未意识到行为的不法性,而该认识错误的发生是不可谴责行为人的,其行为无责任。”《韩国刑法典》第16条规定:“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依法令不构成犯罪,如其误认确有正当理由者,不予处罚。”
1988年3月24日意大利宪法法院裁决宣告《意大利刑法典》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以对刑事法律的不知为理由要求宽宥”违宪,理由是:“对刑事法律‘不可避免的不知’是应当免责的”。笔者认为,自然犯的违法性认识无需在个案中具体证明;但对于法定犯而言,如果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是难以避免的,就应当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
当然行为人是否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以及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属于不可避免的,不能单纯听信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是应当在具体案件中根据行为人的行为表现、认识能力等情况具体予以认定。
枪支犯罪中如果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应当阻却犯罪故意与故意杀人罪等自然犯不同,枪支犯罪是典型的法定犯,其刑法规制的范围直接取决于各国的枪支管制程度,相同的涉枪行为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罪与非罪、重罪和轻罪的评价上往往都存在重大差异。
我国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对枪支、仿真枪和玩具枪的态度不同,持有玩具枪是合法行为,持有仿真枪是一般违法行为,持有枪支是犯罪行为。我国现有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枪口比动能对枪支、仿真枪、玩具枪的前述区分标准如此专业,绝大多数人都无法理解和掌握。
换言之,人们对玩具枪这一概念的日常理解和法律对玩具枪的界定之间差别巨大。见案例一:犯罪嫌疑人张某2011年8月开始经营一家玩具文具店,同年11月左右,其儿子谢某(10岁)说想要买枪玩,张某表示同意。后张某从网上订购了两把塑料仿真枪,价格共85元。
该枪支由张某经营的文具店店员签收,并使用文具店抽屉内的营业款付款。枪支购买后一直由张某儿子谢某玩耍,并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2012年6月10日,张某的儿子拿出枪支玩耍后,将两支枪放在张某经营的文具店地上。当日民警接群众匿名举报到其店内将枪支起获。
上海刑事律师咨询发现,经鉴定,上述两支仿真手枪的枪口比动能都达到2焦耳/平方厘米,认定为枪支。案发后张某辩称,自己一直认为涉案枪支是玩具枪,不知是具有法定杀伤力的枪支。该案中张某最后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诉,甚至在司法处理过程中还有人主张其可能涉嫌处罚更重的买卖枪支罪。据笔者在互联网上搜索的情况,今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此类案件数量还非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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