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刑法立法一样,刑法解释也应当以一般民众的理解能力作为出发点,反对脱离一般民众的理解力去解释法律。没有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的扩张解释是合理的,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的解释就是类推解释。上海刑事律师咨询就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问题。
日本学者西原春夫认为,应当把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作为确定扩张解释合理限度的基准,而不能把国家维持治安的必要性作为基准。如果把国家维持治安的必要性作为基准,就会发生无穷尽地剥夺国民行动自由的危险。因而,基准应当限定在以下场合:一般人会认为,“如果那个行为按这项条文加以处罚的话,那么这个行为也按同样的条文加以处罚是理所当然的”。
日本学者内藤谦也认为,应当以“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作为扩张解释的限度,超出这一限度就成了类推解释。在“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的具体判断标准上,他认为应当根据一般人(国民的平均层)的认识即“一般人的理解可能性”来确定,而不是由解释者主观决定。
对枪支进行扩张解释的合理限度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枪支是枪的总称。作为名词,枪有三种含义:一是旧式兵器,在长柄的一端装有尖锐的金属头,如红缨枪、标枪。二是口径在2厘米以下,发射枪弹的武器,如手枪、步枪、机枪等。三是性能或者形状像枪的器械,如发射电子的电子枪、气焊用的焊枪。
在现代社会中,刑法中的枪支显然不可能再包括上述第一种含义所指的旧式兵器。如果按照哈特的理论,第二种含义无疑就是枪支的核心含义,第三种含义是枪支模糊的边缘含义。枪支的核心含义。枪支的核心含义是“口径在2厘米以下,发射枪弹的武器”。
在其核心含义中具体又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口径特征。这一特征将枪和炮区分开来。我国以口径来区分枪和炮,口径在2厘米以下的为枪,口径在2厘米以上的为炮。二是性能特征。武器是枪的性能特征。武器是指直接用于杀伤敌人有生力量和破坏敌方作战设施的器械、装置。
各国都普遍以枪口动能作为衡量枪支杀伤力的标准,国外轻武器研究部门在大量的试验和战伤统计之后,认为8kg·m这样的能量是使战斗人员造成伤亡而丧失战斗力的下限。除了法国采取4kg·m标准外,包括美国、德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采用8kg·m为标准。8kg·m的动能转换为比动能就是78焦耳/平方厘米。
这个比动能还要远远高于前述可以穿透皮肤的比动能临界值10-15焦耳/平方厘米。这都说明,枪支在最核心的意义上仅指直接用于杀伤敌人有生力量的枪支。2、枪支的边缘含义。像其他任何刑法用语一样,枪支的边缘含义也是模糊的,因此出现了前述枪支的第三种含义“性能或者形状像枪的器械”。
这种边缘含义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性能像枪的器械。是指能发射弹丸等物质但杀伤力达不到国际通行的8kg·m(78焦耳/平方厘米)的器械。二是形状像枪的器械。这是指不能发射弹丸等物质但外形与枪类似的器械。仿真枪和玩具枪就属于“性能或者形状像枪的器械”。
我国对枪支进行扩大解释的现状。上述枪支的核心含义显然是从军事学的角度界定枪支的杀伤力,范围较窄。在国内公共安全管理领域,考虑到枪支极易被用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基于社会治安维护的立场,对枪支的含义作出必要的扩张解释,是可以接受的。
上海刑事律师咨询认为,根据《枪支鉴定规定》,除了枪口比动能≥78焦耳/平方厘米的狭义枪支之外,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已经把1、8焦耳/平方厘米≤枪口比动能五、枪支犯罪认定中的违法性认识,违法性认识是否属于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在刑法理论上,对于违法性认识是否属于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换而言之,不存在违法性认识能否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一直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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