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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上海浦东房产律师专业委员会是由多位知名房产专业律师组成。委员会成员代理疑难房产纠纷上千起,实战经验丰富。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审核、陪同办理以及房产相关协议的起草。精通各类房产诉讼案件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定金返还/逾期交付/虚假宣传)、二手房买卖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房屋权属纠纷、房屋继承纠纷、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离婚房产纠纷、涉外房产纠纷等。对判决结果研判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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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揭秘:房屋预售合同解除,到底谁来偿还银行贷款呢?

时间:2023-04-06 09:50 点击: 关键词: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房屋预售合同

  在中国人民的心中,房子是家的归属港湾,大家对房子有着一种特殊的情结。然而,现实生活中的商品房买卖,经常会有开发商逾期交房,违反了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约定,那么,当出现这种情形时,消费者为买房子进行的银行贷款由谁偿还呢?接下来,上海房产纠纷律师带领大家一起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揭秘:房屋预售合同解除,到底谁来偿还银行贷款呢?

  一、基本案情

  2010年4月13日,萧树生、陈晓玲和博进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同意在北翟路某房屋购房。博科公司计划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将这套房子交给肖书生和陈晓玲,但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本合同逾期60天以上,肖书生、陈晓玲有权单方面终止。2010年4月14日,肖树生和陈晓玲签订合同后,向博进公司支付了952848元的初始购房款,作为借款人和银行青浦分行(贷款人),博进公司(担保人)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合同》,同意贷款1.41亿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转入博科公司名下的一个账户。这笔贷款以等额本金偿还。借款人应当以上述房屋作为抵押财产提供抵押担保。本合同项下萧树生、陈晓玲的全部债务,由博金公司定期提供连带担保。同年5月9日,上行青浦区分行为该房屋的抵押权人取得了预先通知登记证。2010年4月30日,银行青浦分行发放了141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萧树生及陈晓玲自二○一○年五月二十日起一直偿还贷款予以青浦分行的本金及利息。在博进公司逾期60多天的住房后,萧树生、陈晓玲要求取消商品房预算合同和贷款担保合同,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波公司逾期交付超过60日,肖树生等人有权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本合同终止后,肖树生等人有权终止借款担保合同,金波公司应按约定返还肖树生等人已支付的房款,并赔偿肖树生等人由此造成的损失。金波公司应将判决生效之日起剩余的借款返还青浦支行。

  上海市人民法院根据《闵行区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理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中作出以下决定:

  1、撤销预售合同;

  2、撤销贷款担保合同;

  3、博进公司退还萧树生等定金,萧树生等分公司退还相应上调的青浦贷款本金;

  4.博金公司以第一次付款作为本金相应的利息补偿萧树生等;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揭秘:房屋预售合同解除,到底谁来偿还银行贷款呢?

  博金公司赔偿萧树生等支付给青浦分公司的贷款利息,博金公司将根据上游青浦区分公司的贷款担保合同偿还剩余的贷款。

  上行青浦支行提起上诉,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借款担保合同终止后,还款义务人应包括肖书生和金波公司。

  二审法院驳回申请上诉,维持原判。

  二、律师分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抵押贷款合同纠纷共同审理时,抵押银行诉讼地位的确定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当买受人即借款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抵押贷款合同提起诉讼时,抵押银行是自然被告,当抵押银行主动参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并提出诉讼请求时,抵押银行是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抵押贷款合同终止后,具有溯及力。肖树生等人应当返还上行青浦支行发放的全部贷款,上行青浦支行应当返还肖树生等人偿还的部分贷款及利息。由于解除抵押借款合同的直接原因在于肖树生等人,肖树生等人也应对青浦支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部分最终可以计入预售合同项下金波违约给肖书生造成损失的部分。但银行青浦支行的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包括预期利益的损失。

  肖树生与金波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因金波公司违约而终止时,金波公司本应向肖树生返还已收取的全部房款,包括首付款和通过按揭贷款支付的房款,并承担赔偿责任。合并审理过程中,为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繁琐和学生的风险,法院可直接判决金波公司向青浦支行支付按揭贷款及肖书生等应赔偿的损失,并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肖书生等人支付首付款及应赔偿的其他损失。

  北京5月8日电记者习建荣,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登记局获批组建,国土资源部中华民国今天透露,国土资源部正式上市成立房地产登记局。

  据国土资源部消息,5月7日,该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在地籍管理部门增设不动产登记局牌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2013〕134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2014〕36号),在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增设不动产登记局牌子,承担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不动产登记局挂牌企业成立,标志着中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可以正式组建,不动产登记“四统一”工作(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技术平台)迈出了一个坚实一步,为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会计制度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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