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申请仲裁时效是指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后,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申请,其适用的诉讼时效。在上海市,确认劳动关系的申请仲裁时效的确定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上海律师咨询就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一、法律法规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申请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仲裁或者诉讼。逾期未提出仲裁或者诉讼的,视为放弃仲裁或者诉讼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确认劳动关系权利。”
二、司法实践的解释
根据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审理案例,确认劳动关系的申请仲裁时效一般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1.劳动关系存在纠纷的起算时间: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申请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是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起始时间。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未提出任何异议或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则不应视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争议,申请时效不应以此为起算时间。 2.申请仲裁的时间: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申请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六个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将被视为放弃确认劳动关系的权利。
下面是一起上海市的劳动争议案例:
案例:小王和某企业在2018年1月1日开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小王于2022年2月10日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该企业提出异议,认为小王的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定时效。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在本案中,小王和该企业在2018年1月1日开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小王在该企业的工作期间也未提出任何异议或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因此,应认定在该企业与小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应自2022年2月10日起算,小王的确认劳动关系的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定时效,因此应驳回其申请。
综上所述,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申请仲裁时效的确定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劳动者应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及时提出仲裁申请。如果申请超过法定时效期限,将被视为放弃确认劳动关系的权利。在处理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申请时,劳动仲裁机构应仔细查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解释,准确计算申请仲裁时效。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申请仲裁时效时,如果存在诉讼保全、行政复议、调解等中断时效的情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解释计算中断期限。
此外,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提供充分的证据。劳动者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证明等。
注意申请仲裁的时效性。劳动者应当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否则将超过法定时效期限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注意劳动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劳动仲裁机构只有在管辖范围内的争议才能受理。如果争议不在劳动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内,劳动者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而言之,上海律师咨询提醒大家,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申请仲裁时效是劳动争议仲裁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的要求进行处理。劳动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及时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劳动仲裁机构应当仔细查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的解释计算申请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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