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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未遂该如何认定?上海律师咨询网来讲讲

时间:2022-12-19 10:53 点击: 关键词:上海律师咨询网,敲诈勒索的认定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2009年11月至2011年1月,受害人张某将254万元人民币汇入钱姓和吴姓的银行账户,这两人都发放了借记卡,张某直到2013年5月13日才向公安局报案,因此检方指控吴某向张某勒索197万元人民币。上海律师咨询网来讲讲相关的情况。

敲诈勒索未遂该如何认定?上海律师咨询网来讲讲

  被告方认为借款人民币197万元的意见被采纳。吴某勒索张某50万元,被害人张某的口供以及于某、孙某等证人的证词都证实了这一点,因此,被告人认为50万元是未遂,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吴某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款二万元。

  初审判决后,吴某反对判决,不向受害人勒索,收到的钱是以贷款为理由提出上诉的。吴某辩称本案在交付控制下,吴某构成敲诈勒索未遂罪,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处罚。

  上海市作为第二部分中级以及人民对于法院经审理企业认为,上诉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自己目的,敲诈他人进行钱款,数额没有特别具有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国敲诈勒索罪,对上诉人吴某应予承担刑事责任处罚。

  但由于其意志活动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存在未遂,依法对其减轻经济处罚。依照《刑事行政诉讼法》第二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法律之规定可以判决:

  一、撤销案件一审程序判决,即被告人吴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或者罚金二万元;

  二、上诉人吴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在控管交付案件中,控方和辩护人有两种不同意见:辩护人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公布的案情、被告人被捕情况以及一审、二审事实的综合判断,被害人在咖啡馆向被告人交付50万元, 公安人员已经对案件进行了起诉,当钱被送出,被告想离开咖啡馆时,被起诉的公安人员拿到了咖啡馆里的所有赃物。本病例为受控分娩。

  检方和原判决都认为,被告人事先与受害人确定了支付金额、时间和地点,当受害人支付金额后,被告人要离开,公安人员要逮捕时,这种情况只是单纯的逮捕行为,不在交付控制之下。

  20世纪中后期,毒品、假币、武器及其他违禁品的非法交易犯罪迅速增加,并呈现蔓延、隐匿犯罪手段、扩大社会危害的趋势,传统的侦查手段面临严峻挑战。为了确定整个案件的证据,逮捕当事人,有效解决案件,打击犯罪,特殊的控制下交付手段应运而生。控制

  Delivery,表意为企业控制技术条件下的流通、流转,我国译为“控制下交付”。1988年《联合国禁止进行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以及药物公约》将其界定为:在主管部门机关知情并由其监控的情况下,允许使用非法或可疑货物运出、通过自己或者学生进入我们一国或多国经济领域的做法。

  王传道在《刑事案件侦查学》一书中,将控制下交付界定为“侦查工作机关人员发现了一个犯罪,可以不当场抓获,而是对其加以严密的监控,让其在监控下继续教育实施,当犯罪问题行为又触及到了其他因素有关网络犯罪嫌疑人时,再将其抓获的侦查研究方法。”

  控制下交付原多用于解决毒品违法犯罪侦查,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明确,“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他人财物的犯罪心理活动,公安司法机关能够根据实际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选择依照法律规定具体实施内部控制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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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交付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方式,与传统的侦查方式相比,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发现犯罪嫌疑人后不立即逮捕。相反,犯罪嫌疑人被允许在警察的控制下进行进一步的犯罪活动,并在收集犯罪证据和查明犯罪者之后被逮捕。

  二是调查人员不干预犯罪活动,而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秘密观察,对违禁物品的流向进行秘密监控。控制交付和诱惑侦查同特殊侦查方法,在具体实施上有明显区别:控制交付属于监督侦查。公安机关的调查不得干扰罪犯的定罪量刑。在诱惑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往往作为交易当事人参与刑事诉讼。

敲诈勒索未遂该如何认定?上海律师咨询网来讲讲

  上海律师咨询网了解到,特别是在犯罪诱骗侦查中,诱骗手段通常包括犯罪诱骗和数量诱骗,侦查手段本质上是“作案”,侦查机关侦查行为影响直接影响到犯罪构成要素,进而影响到犯罪人的定罪量刑。因此,其合法性没有得到国际公约和国内刑法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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