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项义祥在任霍山县国税局原大化坪分局局长期间,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与被告人郭家春等人相勾结,在明知霍山县工艺品公司来办理工商登记、实际并未成立的情况下,协助办理税务登记,共同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虚开税款数额计234248、74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41470元。徐汇区律师事务所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其在担任磨子潭税务分局局长期间,决定并指使被告人金从俊等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虚开税款70427、96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1587、89元;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项义祥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但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纪昌德身为霍山县国税局西城分局副局长,在被告人吴彩森的授意、指挥下,积极参与该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明知是虚开仍大量审批,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其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减轻处罚。
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宋晓山作为霍山县诸佛庵竹木综合厂厂长,积极协助西城税务分局以本厂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2份,虚开税款数额135万余元,竹木综合厂及其本人非法获利27097、90元,宋晓山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能投案自首,依法应予减轻处罚。
被告人金从俊作为霍山县国税局磨子潭分局的票管员,参与该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虚开税款数额60424、11元,但其是在被告人项义祥的指派下参与的,只是消极地履行其职责,情节显著轻微,对其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应宣告其无罪。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01年6月26日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霍山县国家税务局西城税务分局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30万元;
2、被告人吴彩森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3、被告人郭家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4、被告人程先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5、被告人项义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6、被告人纪昌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7、被告人宋晓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8、被告人汪祥林无罪;
9、被告人金从俊无罪;
10、被告单位霍山县国家税务局西城税务分局非法所得六万二千四百七十四元,吴彩森受贿二万三千元,郭家春受贿二万元,程先文非法获利三万元,项义样受贿四千五百元,宋晓山及其竹木综合厂非法获利二万七千零九十七元九角,霍山鸿宇金卡有限责任公司五十万二千八百零三元二角三分存款及利息,储诚勘存于南京联络处的一万三千三百五十元现金,大化坪镇政府非法获利十三万八千元、非法获得的一辆皖N-31363号桑塔纳。
徐汇区律师事务所注意到,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汪祥林作为霍山县国税局西城分局的票管员,盲目服从单位领导的决定,为他人代填增值税专用发票参与犯罪,但其是根据吴彩森、纪昌德等单位领导的审批手续,并受吴彩森指派代为他人填开,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对其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应宣告其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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