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进行搬迁工作是否合理合法?上海拆迁律师表示协议搬迁的本身发展就是一个不合理的。因为我们国家所主导的项目叫征收,是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而协议搬迁的本质是要发挥被搬迁人的自主性、自愿性,有所违背强制性管理这一制度规定。
此外,包括项目规划、后续开发和使用用途在内的常规征拆项目也有所不同。因此,搬迁协议本身是不合理的,但也是当地发展的必由之路。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需要征收住房的,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中华民国作出征收住房的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管理组织学生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教育设施进行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可以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组织管理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教育设施建设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管理法规规定的其他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需要。
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协议是合同的一种,一旦企业签订,就具有中国法律制度效力。在拆迁中,有些人可以认为经济补偿技术已经谈妥,就无须费心,直接签字即可,其实我们并不是一个这样,如果是以下七种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就不能签,下面拆迁律师为大家主要介绍分析一下。
七种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协议已经不能签:
1、不是一个基于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在我国,拆迁安置协议必须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合法的,如果不是因为公共利益而拆迁,而是为了商业发展而征收拆迁费,这是违法行为,不要签署本拆迁安置协议。
2、没有合法征收文件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我国法律对征收拆迁程序有明确规定,如果拆迁方没有发布征收拆迁补偿方案公告,没有取得法律文件,未征求被征收拆迁人意见就拆迁房屋是违法的,征收拆迁程序是违法的,拆迁补偿协议不能签订。
3、不是合法的签约对象不签
农村房屋拆迁和集体征地的法定承包机构是县级政府的土地部门,而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定承包机构大多是专门设立的拆迁办公室、拆迁指挥部等,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一般无权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
4. 如果你没有填好,就不要签协议
空白协议不能签订,因为协议中不一定有拆迁方承诺的内容,拆迁方可以自由地向您签订了空白协议来篡改协议的内容。
5. 不要签署不完整的协议
安置补偿协议如果是完整的应当至少明确以下内容:(1) 安置的方式;(2) 安置房的位置、面积、交房时间、产权登记事宜;(3) 补偿费的构成、金额;(4) 怎样支付补偿费、支付补偿费的期限是多久;(5) 待安置人口的安置补助费及支付办法;(6) 不能交房期间的过渡安排;(7) 不按期交房/支付安置补偿费用的违约责任;(8) 对解决方式有争议等。
6、拆迁补偿金太低不签
判断拆迁补偿水平的标准是: 原有的生活水平没有降低。如果和解协议不能保证不会降低你的生活水平,那么就不可能签署这样的和解协议。
7、不能留原件的协议可以不要进行签字
没有原协议,签署协议与《空白协议》没有区别,不仅可以不接受拆迁方,还可以改变主意不给你全额赔偿。
以上就是上海拆迁律师总结的关于拆迁协议的相关事项,拆迁中还有很多注意事项,如果需要,一定要及时联系上海拆迁律师为你提供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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