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宅基地的法律规定是,农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且宅基地的面积是法定的,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流转,但本人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住宅以后,不可以再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村民可以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村委会也可以灵活利用闲置的宅基地。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接下来就由杨浦房产律师为您讲解宅基地的规定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叫做宅基地
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所以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二、宅基地可以更名吗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同时,《不动产登记条例》第5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适用《不动产登记条例》。另,《不动产登记条例》第14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因此,宅基地户主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三、农村宅基地如何划分标准是什么
根据人均耕地确定;用地区域和土地性质确定;家庭人口数量确定用地标准。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四、宅基地的使用权
1、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2、宅基地的功能越来越多地从原有的生产资料转变为生产要素,从原有的安全属性转变为财产属性。2018年第一份中央文件《关于实施农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完善农村宅基地和农民闲置住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离,实行集体宅基地所有权,保护宅基地农民资格权和农民住房产权,适当放开宅基地和农民住房使用权。”
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试点的目标就是在于,落实农村宅基地集体企业所有权,保障我国宅基地农户没有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国家逐渐开始放开宅基地使用权在“农民发展集体”内部控制流转、租赁和入股。在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划设计前提下,允许一个农民在合法可以取得宅基地上工程建设主要用于出租、经营农家乐和民宿等产业的房屋和相应基础设施。以上就是杨浦房产律师为您讲解宅基地的规定有哪些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是请杨浦房产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杨浦房产律师解析:开发商如何巧 | 购房税费全解析:杨浦房产律师带 |
被征收房屋补偿包括哪些补偿?看 | 上海杨浦房产律师闻所未闻租房者 |
杨浦房产律师教你区分正规的商品 | 杨浦房产律师每日一说:中华人民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