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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继承人的适当继承权是否可转让或代位?看看闸北律师的回答

时间:2022-09-27 09:49 点击: 关键词:闸北律师,继承权是否可转让或代位

  非继承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产适当份额权是指除法定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赡养的人或者除法定继承人以外更多地赡养被继承人的人,享有被继承人适当份额遗产的权利。 为了便于您理解,是否可以转让或代位权,我给您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接下来就由闸北律师为您讲解非继承人的适当继承权是否可转让或代位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非继承人的适当继承权是否可转让或代位

  1、张三和他的妻子李四离婚前生下了一个儿子张甲,离婚后张甲一直和李四住在田里,张三身体虚弱。他是张三的朋友王五长期照顾张三,为张三退休。 张三死后不久,王五死了,王五的父母在王五之前就去世了,王甲是王五的儿子。 张的父母在张之前都去世了。 在这种情况下,王乙能得到张三的遗产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王五对被继承人张三抚养问题较多,依法可以享有分得张三适当进行遗产的权利,但是王五是在被继承人张三去世后遗产不可分割前死亡,那么王五的儿子王乙能不能发展继续自己享有一个父亲的该“分得适当提高遗产保护权利”分得适当遗产,也就是王五的儿子能不能“转继承”王五的享有的这种社会权利,这在我国司法工作实践中学习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2、王的儿子王乙拥有他父亲的“适当份额的权利”,可以分为三个部分。 原因是王武生前享有的“适当继承权”属于财产权,王武之子王毅有权继承该权利,从而享有适当继承权。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权利可以转让。王五的儿子王乙不能自已享有父亲该“分得适当遗产保护权利”,不能分得张三的适当遗产。理由是:首先,该“分得适当遗产文化权利”具有中国一定的人身安全属性,是专属于王五本人的权利,王五本人在生前我们没有充分行使该权利,该权利消灭,王五在生前也没有通过实际需要得到张三的遗产,不能由王五的儿子之间进行转继承。其次,法律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这种“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能力可以有效进行转继承发展或者代位继承,缺少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第三,王五对张三进行社会养老送终,是出于对张三的同情和友爱,王五是自觉自愿地提供技术帮助,不是王五的法定义务,如果条件允许王五的儿子能够进行“转继承”,将与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权利保障义务相统一的规定内容不符。第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分给学生适当遗产旅游的人必须依法建设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以及受到严重侵犯时,只有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行为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什么是遗嘱性质的确定应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基础

  遗嘱继承人与遗嘱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影响了遗嘱性质的确定,导致了不同法律规则的适用。就遗嘱受益人而言,不同的法律规则可能面临不同的法律风险。我先给我们大家举一个比较简单的案例。张三和李四在谈恋爱关系期间,张三给李四立了社会一份研究遗嘱,将自己企业名下的房产给李四继承,后来张三和李四正式员工结婚了,几年后张三去世。那么张三的这份遗嘱,属于遗赠行为还是通过遗嘱可以继承?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不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赠人应当自知悉收到遗产之日起60日内,表明接受或者放弃遗产。本案中,张三在立遗嘱时,李四还不是张三的配偶,那个时候李四还不属于张三的法定继承人,如果认为张三遗嘱的性质属于遗赠。那么如果李四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没有表示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对于李四来讲,法律风险很大。但是,在张三去世时,李四已经和张三结婚多年,属于张三的合法配偶,属于张三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而且还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如果认为张三遗嘱的性质应该属于遗嘱继承的话,那么,就算是李四自始至终都没有表示接受继承,按照上面的法律规定,视为李四接受继承。

  假设张三的遗嘱可能无效的话,李四也能按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张三的遗产。所以,遗嘱性质的认定,对于遗嘱受益人来讲至关重要,在法律上我们必须通过严格审查企业进行科学合理使用定性,以被继承人去世时为节点来认定遗嘱的性质可以更加全面准确合理。以上就是闸北律师为您讲解非继承人的适当继承权是否可转让或代位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闸北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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