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行动原则和可持续原则在国际环境法成功中的作用
国际环境法的目的
国际环境法的主要目的是阻止污染。污染从不考虑政治边界,使国际法成为环境法的重要特征。国际环境法被认为是国际法领域的一个优秀专业。现在它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特别是在海洋污染、野生动物法、气候变化、淡水资源、可持续发展和化学品等领域。国际环境法是在国际环境法本身的问题上制定、适用和执行的。近年来,加工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 1 ]
背景
1970年至1980年的环境规则首先以应对个体条件的风险为显着,其次是中央阶段,以阻止该时期发生的对环境的危害。联邦政府 1971 年环境政策的议程很重要,未来将通过国际环境法中的积极行政法来完成。主要目的是保护环境需求,以保持健康和过上人类自我价值的生活,并保护水、土壤、空气和树木免受污染。真正的目的是消除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损害,这些危害和损害仅在 1980 年代由于特定的危害案例而更为有力地排在前面,并被称为“清理问题”。 [ 2 ]
现代环境法的形成有许多历史阶段。这都是因为环境法在关注环境问题方面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世界通过工业化和经济发展而发生的这种快速变化与对世界环境产生非常好的影响的科学发现并存。但有一点不容忽视,各国都对国际环境法给予了特殊支持。
为此,国际组织制定了一些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和规则,以指导和影响国际环境法的形成。条约所体现的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和规则、国际组织的约束性行为、国家实践和软法承诺是国际环境法的主要依据。这些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通过他们开展或授权的各种活动以及保护环境的各个方面。1992 年气候变化公约第 3 条列出了“旨在指导缔约方的原则”。1986 年、1992 年和 1997 年修改的欧共体条约, [ 3 ]
在我的研究中,我发现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和规则很多,我很难把国际环境法的所有原则和规则都描述一遍。因此,我想特别关注国际环境法的预防行动原则和可持续原则。
预防行动负责人
该原则的主要目的是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损害,并减少、限制或控制可能造成此类损害或带来此类损害风险的行为。这个目标有时被称为“预防行动原则”或“预防原则”。根据预防原则,一国可能有责任避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造成损害。预防原则要求在早期采取措施,如果可能的话,应在伤害实际发生之前采取措施。预防性原则得到了大量国内环境保护立法的支持,这些立法建立了授权程序,并通过了国际和国家对环境标准的承诺,获取环境信息,并需要进行与开展某些拟议活动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估。该原则规定,国家有义务保证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危害。预防原则总是与“预防原则”相关。 [ 4 ] 1972 年斯德哥尔摩宣言、1978 年环境署原则草案和 1982 年世界自然宪章间接或直接推荐了这种“预防性”方法。许多国际条约也推荐了预防方法,旨在阻止对环境的破坏,如 1933 年伦敦公约第 1 条第 1 款。12(2),1963 年禁试条约,1992 年气候变化公约,第 2 条和许多其他条款。 [ 5 ]
这一原则已在匈牙利诉斯洛伐克案中得到证实。 [ 6 ] 在这个著名的加比科沃-大毛罗斯案中,饥饿和斯洛伐克都违反了两国于 1977 年 9 月 16 日签署的关于在多瑙河上建造和建造加比科沃 - 大毛罗斯船闸系统的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匈牙利宣布延期,随后宣布该项目对匈牙利环境和布达佩斯的供水造成严重威胁,因此放弃了该项目的完成。法院表示,在环境保护领域,由于对环境的损害通常具有不可逆转的性质以及对此类损害进行赔偿的工具中必不可少的限制,因此在环境保护领域,意识和停止是必不可少的。 . 毫无疑问,匈牙利对其受项目影响的地区的自然环境表示的担忧与国家的必要利益相关。法院向双方提出建议,双方应重新审视加布奇科沃电厂运营对环境的影响。特别是双方都必须找到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才能将水释放到多瑙河的旧河床和河流两侧的侧臂中。这个案例是预防原则的一个很好的例子。国家有责任防止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造成损害。预防原则的另一个很好的例子来自印度,在 Ajeet Mehta v State of Rajasthan 案中 法院向双方提出建议,双方应重新审视加布奇科沃电厂运营对环境的影响。特别是双方都必须找到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才能将水释放到多瑙河的旧河床和河流两侧的侧臂中。这个案例是预防原则的一个很好的例子。国家有责任防止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造成损害。预防原则的另一个很好的例子来自印度,在 Ajeet Mehta v State of Rajasthan 案中 法院向双方提出建议,双方应重新审视加布奇科沃电厂运营对环境的影响。特别是双方都必须找到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才能将水释放到多瑙河的旧河床和河流两侧的侧臂中。这个案例是预防原则的一个很好的例子。国家有责任防止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造成损害。预防原则的另一个很好的例子来自印度,在 Ajeet Mehta v State of Rajasthan 案中 特别是双方都必须找到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才能将水释放到多瑙河的旧河床和河流两侧的侧臂中。这个案例是预防原则的一个很好的例子。国家有责任防止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造成损害。预防原则的另一个很好的例子来自印度,在 Ajeet Mehta v State of Rajasthan 案中 特别是双方都必须找到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才能将水释放到多瑙河的旧河床和河流两侧的侧臂中。这个案例是预防原则的一个很好的例子。国家有责任防止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造成损害。预防原则的另一个很好的例子来自印度,在 Ajeet Mehta v State of Rajasthan 案中 [ 7 ] 在拉贾斯坦邦的居民区,非上访者通过焚烧各种饲料和装卸饲料,对整个地区造成污染。请愿人对此提出投诉,称吸入此类颗粒会危害健康。焦特布尔市地方法官说,饲料业务对邻居的健康构成威胁,并下令关闭该地方的业务。该商人针对这一决定提出了修改请求。在修订请愿书上,法院表示,饲养饲料会造成大气污染。法院下令取消饲料的堆放并关闭该地区的饲料业务,为此法院给予了他六个月的时间。
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 1970 年代初期关于环境与发展的“Cocoyoc 宣言”中使用了“可持续发展”一词。从那时起,它已成为致力于在环境友好或有价值的发展中取得成功的国际组织的象征。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发展必须同时具备生态和经济的可持续性。这表明了发展规划应该采取的方式 [ 8 ] . 可持续发展通常由 1987 年的布伦特兰报告来衡量,该报告将其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满足其需求的能力的发展”。可持续发展包含两个概念;第一个说它是要求的概念,特别是世界穷人的基本要求,应该给予首要优先考虑,第二个说它是技术状态和社会组织对环境能力强加的限制概念满足现在和未来的需求。许多国际文书和条约以及所有国际法院的决定都直接或间接地支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和国家有责任确保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brundtland 的定义清楚地表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同时不增加自然资源的使用,超出环境无限期供应它们的能力。 [ 9 ] 关于可持续发展的著名案例是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案例 [ 10 ] 国际法院表示,过去使用自然资源时没有注意其对环境的影响。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科学知识有了长足的发展。人们开始了解环境污染的真正本质。新的规章制度已经出台以保护环境。每个国家都必须遵守规则,以确保可持续发展。在本案中,双方必须考虑加布奇科沃电厂的缺点。各方必须确保多瑙河河床得到充足的水源。河流两侧的侧臂得到充足的供水也很重要。艾伦·博伊尔说,里约宣言中没有明确提及可持续发展。他说,要点是,同时确定跟随经济发展的权利是国家对其自然资源和领土主权的特征。如果不考虑环境,就不能合法地应用它。在这种情况下,人权和环境保护都不能决定经济发展的权利。他说,可持续发展包括实体要素和程序要素两个要素。实质性要素主要载于《里约宣言》的原则 3-8,而程序性要素则见于关于公众参与决策的原则 10 和 17。 [ 11 ] 跟随经济发展的权利是国家对其自然资源和领土主权的一个方面,这在虾/海龟案中得到证实 [ 12 ] 世贸组织上诉机构指出,世贸组织和解的序言明确承认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并将其特征化为通常被认为是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一体化的理念。结论是海龟是一种“用之不竭的自然资源”,它们与美国有足够的联系来解释原则上的最终国家维护行动。约翰清楚地谈到了可持续发展的特点。他说,可持续原则通过试图保证环境危害得到控制和环境资源得到保护来为未来的利益设定议程。这包括试图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矛盾需求。 [ 13 ] 从布伦特兰报告和其他国际文件(如里约宣言和 21 世纪议程)中挑选出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如下:
代际公平,
自然资源的使用和保护,
环境保护,
预防原则,
污染者付费原则,
消除贫困,
协助和合作的义务,
对发展中国家的财政援助。 [ 14 ]
而且可以说,义务是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最好的共同规定。但现代规定比它们的前辈强得多。但目前还没有普通的责任方法。规定的资产差别很大,但都包含决定的某些部分。有些法律规定可持续发展是主要责任,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它是若干职责或目标之一。一些法律包括用于安排职责之间的资格和方法,但在其他法律中则由决策者决定。有证据表明,在某些法律中,可持续发展义务可以作为匹配其他义务或想法的工具。在这些情况下,它可以被理解为一项合法的法令,并为决策提供了一个非常必要的计划。 [15 ] 2002 年在里约举行的第十届地球会议支持了可持续发展理论。当该理论在企业和政府中仍然流行时,几乎没有努力去实施它。在约翰内斯堡举行的可持续发展世界会议上,他们实施了一项提案,但不幸的是未能提供准确的方向。 [ 16 ]
结论
可以说,现有的“预防原则”本身不足以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因为我们已经到了已经对环境造成大量破坏的地步。但它仍然是主要解决方案,因为“可持续发展”解决方案无法改善现状。除此之外,各州还需要引入更严格的规则。为此,必须有强烈的政治意愿和决心。但无论采取何种措施,都必须基于全面的地面研究和专家分析。正如我们在最近的哥本哈根会议上看到的那样,政治意愿再次很重要,但没有达成任何可行和具体的协议来应对全球气候危机。为了在国内采取预防和预防措施以及可持续发展计划,一国政府必须有类似的决心。此类举措也可能带来许多国内挑战。挑战可以以社会和经济的形式出现。例如,如果一个国家因为回收系统有缺陷而禁止使用塑料袋,并希望引入更好的替代品,例如纸袋,则必须确保有足够的纸张供应。为此,他们不能对自然资源造成额外压力以生产更多纸张;他们必须引进利用废物生产再生纸的技术。因此,他们将需要引入更新的废物管理系统。上面已经提到,这种类型的变化既是社会的,也是经济的。
最后可以提出,尽管存在大量公认的法律和原则,但仍有许多未解决的领域需要各国达成一致并制定最终解决方案。尽管如此,对现有规则的适当遵守无疑可以使我们在应对这一日益严重的全球环境威胁方面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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