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买卖合约的纠纷中,因逾期付款而引起的纠纷一直占很大比例,发展商在决定是否构成逾期付款时,往往声称房屋标书已经完成接受或符合交付合约的条件,而买方不符合房屋的法律规定或交付合约的条款,以致发展商须为逾期交付违约承担责任。上海律师咨询就来讲讲有关的一些情况。
一、数据分析
截至2020年1月30日,以“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关键词:房屋交付条件”为条件,检索到裁判文书58392份,其中最高人民法院19份,各地高级人民法院1093份。
二、案例分析
1、案例名称
(2015)岩上的第二个结语第671号,罗建辉、向丽华诉恒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城县。有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纠纷发表在2017年人民法院第五号案件中。
2、基本案情
2009年,原告罗建辉、项丽华与被告恒益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同意原告罗建辉及向丽华向被告购买 Xikang 区内一定数量的五百零八幢楼宇及附属楼宇。
本合同第八条规定了交货条件和期限: 卖方应于2009年12月31日满足买方的使用条件; 卖方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商品房交付买方使用的,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达到交货和使用条件后,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办理交货手续,双方进行验收和移交时,卖方应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签署商品房移交令。
在签署房屋移交令前,卖方不得拒绝买方检验房屋,如果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卖方还应提供住宅质量证明和住宅使用手册。卖方不出示或者未出示完整证明文件的,买方有权拒绝交出,卖方负责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使用权证书,卖方负责商品房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和取得商品房所有权证书。
卖方承诺在2013年3月31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证明,并交付买方,买方应委托卖方办理商品房的转让登记。如果卖方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交付产权证,则卖方须承担违约。
2009年11月12日,原告罗建辉、向丽华出具了一份双方同意书,称:“我、向丽华、罗建辉购买了西康小区的房屋,我知道该房屋最初用于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办公,根据合同约定,该房屋的交付手续将于2009年2月31日前办理完毕。
经我与恒益公司协商,我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配合相关交房工作,按期办理产权证等相关手续,但钥匙等材料我不拿。我承诺,我愿意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该房屋作为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的办公室使用,到期后于2011年7月1日移交房屋钥匙及其他相关资料。不能如期交付的,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逾期交付违约责任处理,房屋内部恢复合同交付标准。
2011年9月23日,原告至被告恒益房地产企业开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处就房屋的质量管理瑕疵存在问题与被告交涉,被告恒益房地产市场开发能力有限以及公司的工作研究人员可以说明:2011年9月6日,经业主与房产作为公司在交房前进行施工现场勘查验房,发现并确认通过以上未打“×” 26条问题。
房产服务公司组织承诺在2011年10月5 日前完成整改完毕,打 “×” 7条问题在经业主与房产投资公司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系统设计方案图纸和有 关证据后确认,房产项目公司发展承诺在将所 有房屋信息质量安全问题分析解决方法之后再履行交房手续。
2011年3月9日,被告恒益公司没有登记制度取得一个房屋建筑所有使用权证(初始数据登记);2011年3月25日,被告恒益公司能够取得连城县西康小区508幢某号的土地资源使用权(土地资产使用权分割登记)。
上海律师咨询了解到,原告项丽华、罗剑挥依照相关合同约定将房屋工程价款303106元支付给被告恒益公司。至起诉之日,被告恒益公司未与原告项丽华、罗剑挥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亦未向原告项丽华、罗剑挥交付中国房地产权属证书。
上海律师咨询和您聊聊新冠肺炎后 | 上海律师咨询:开发商托付新建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