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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上海崇明房产律师专业委员会是由多位知名房产专业律师组成。委员会成员代理疑难房产纠纷上千起,实战经验丰富。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审核、陪同办理以及房产相关协议的起草。精通各类房产诉讼案件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定金返还/逾期交付/虚假宣传)、二手房买卖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房屋权属纠纷、房屋继承纠纷、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离婚房产纠纷、涉外房产纠纷等。对判决结果研判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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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如何确定?上海房产著名律师告诉您

时间:2023-03-13 15:50 点击: 关键词:上海房产著名律师,房屋买卖主体

  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出台了许多与房地产市场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如建设部等部委制定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地方政府基于《通知》出台的商品房限购令等。上海房产律师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如何确定?上海房产著名律师告诉您

  有些人因为不符合买房条件,不能买房,不能享受相关待遇。所以他们通过名下买房来规避政策限制,以迂回的方式达到自己买房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权的确定涉及合同主体的确定以及合同的效力、性质、解释等前期问题。在这些问题上,狭义的借款房和委托借款房略有不同。

  在借名购房情形中至少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是借名人与出名人订立的合同,核心内容是一方借用另一方的名义购买房屋并登记于另一方名下,但房屋由借名人占有、使用,该合同可以称为借名合同;二是出名人与出卖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

  其中,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问题,即该合同的法律效果应当归属于出名人抑或借名人。就委托型借名购房而言,房屋买卖合同由出名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卖人订立,但出名人系受借名人委托,故该借名合同在此种情形下应被认定为委托合同。

  依据我国《合同法》402条,如果第三人(相对人)在订约时知道存在该代理关系的,则合同在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效力,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该条规定的是默示显名代理。

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如何确定?上海房产著名律师告诉您

  依据《合同法》403条,第三人在订约时不知道存在代理关系的,委托人是否享有合同权利与承担合同义务取决于第三人假定的意愿(“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表明第三人不愿意与委托人发生合同关系)以及事后的意愿(选择权),该条规定的是隐名代理。

  《合同法》402条中的但书即“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实际上也涉及第三人关于是否与委托人发生合同关系的意愿,要么是与受托人明确达成合意的意愿,要么是受托人可得而知的单方意愿。由此可见,依我国《合同法》,在委托型借名购房中委托人是否为合同主体归根到底取决于第三人的意愿。

  在以规避政策法规规定为借口买房的情况下,如果以此为借口购买经济适用房,第三方(卖方)显然只愿意把房子卖给有购房资格的受托人(名人)。即使他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知道存在委托关系,基于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性,也可以认定为“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仅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

  据此,这种假借买房的购房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认定为名人和卖家。至于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考察是否存在无效原因。有理论和判例认为这种假借名义的购房合同是无效的,因为要么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定,要么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作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一方面,《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只是一部部门规章,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法院不得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另一方面,即使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将该规定视为“社会公共利益”的载体,也不应判定名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既然名人被认定为买卖合同的主体,他就有资格购房,享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并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如何确定?上海房产著名律师告诉您

  上海房产律师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强制性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的观点,其错误之处在于忽略了合同主体认定的重要前提。对合同效力的判断不能简单地表述为“合同是否有效”,而应该更准确的表述为“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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