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企业合同管理义务教育或者通过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积极承担我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研究或者国家赔偿经济损失等违约风险责任”。上海房产律师为您讲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问题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严格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制度没有一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为了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分析以及中国损失的大小,可以得到合理设计选择工作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降价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合同标的物交付时的市场价值与实际交付标的物的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标的物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人民法院付款后,买方要求退还部分价款的,买方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当承担保修责任;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维修或者委托他人维修。修复费用和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据此,一般装修精美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或缺陷,通常由发展商承担维修违约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发展商承担更换(门窗)、返工(铺石)、降低价格等违约的责任。精装房的实际装修成本没有达到约定的标准,如果是因为缺少一些装修部件或装修缺陷,买方可以先要求开发商继续装修,装修不能的,买方可以要求折扣赔偿; 如果整体装修标准和约定的标准不符合情况,可以要求退还装修差价。
同时,由于上述原因,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购房人可以发展要求开发商赔偿经济损失。
由於“主体结构质素不合标准”、“房屋质素严重影响住宅正常使用”、“修葺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等,买家可向发展商索偿损失,金额是根据市场价格或其他方法计算,通常是根据评估机构或评估机构的结论而厘定。
损失的具体数额由法院决定。实际上,买方为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使用的建筑材料、结构件和设备,安装、装修、装修所用产品的质量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双方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可以向开发商索赔双重装修、设备差价。
对于发展商逾期未交房屋的购房者,可以主要向其索取租金损失,参照同一或类似地段及房屋租赁设施。如果存在过期财产的费用,也可以作为买方的损失由开发商索赔。完成房屋质量缺陷的交付后,购房者还可以进行维修、返工、更换等自助救济,并要求开发商赔偿合理、必要的支出损失(如(2016)北京0107年初14635)。
此外,购房人如在诉讼中胜诉,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证据固定的公证费用、房屋装修价值或损坏程度的鉴定费用等,要求由开发商来承担上述费用的合理要求,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司法判例中,也有买家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额外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向开发商主张较高数额的违约金。
我国现行立法采取“补偿性优先,惩罚性为辅”的原则,惩罚性违约金仅适用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在一方当事人恶意欺诈的情况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
综上所述,上海房产律师提醒大家,因精装修房屋信息质量不过关、装修行业标准进行不符合约定等问题可以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涉诉案件企业数量和金额逐年不断增加,并较多地引发了群体性诉讼。但目前我国不同国家地区、不同类型案件的司法裁判中,关于精装修纠纷解决案件的审理规则仍存在着具有一定程度差异及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