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上游新闻的冯锐记者向我咨询了一件有关房屋代理出租的合同纠纷,起因是张女士于前年委托了一家公司代理出租自家3室1厅的房屋,并签订了5年的合同,但最近该公司却想解除合同,这让张女士十分苦恼,不知道如何处理。经过对案情材料的查案和分析,上海著名房产律师给予了张女士一些建议。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张女士与润森(重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以每月2000元的租金将房屋交给了对方,委托期限为2020年5月18日至2025年5月17日。
3月24日,润森(重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张女士发放了一封函告,称该房屋原租客租赁合同已于2022年2月28日到期,因房屋租赁市场低迷及房屋本身问题,该房屋至今未能成功出租,张女士可自行处理该房屋,或解除委托该公司代理合同关系。
张女士认为她与公司之间签订了5年合同,对方却因租不出去房子,就想解除合同,这简直是耍赖。对于该公司发放的这封函告,张女士表示非常不满意,她说,除了解除合同的问题外,对方还有4000元租金和6000元管理费未支付给她。
签订此类合同的其中一方是否拥有单方解除权?
张女士与润森(重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问题?其中一方能否单方面解除合同?对此,上有新闻的记者找到上海著名房产律师进行了咨询。这个案件表面上看上去双方签订的是《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很容易让人理解为“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因为,在我国委托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拥有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但是在张女士与润森(重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虽然名为委托代理合同,但合同中明确约定有租金标准,支付事件,支付主体等信息,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实质应为租赁合同关系。
因为上海著名房产律师认为,在合同期内,润森(重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房屋租赁市场低迷及房屋本身问题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并不符合《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中解除合同的条件。因为该合同并不属于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委托合同,而实质属于租赁合同。因此,在合同期间内,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张女士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租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中未对乙方违约应如何支付违约金进行约定,所以张女士士除了要求支付租金外,如果想要该公司承担因违约行为而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还需要举证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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