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朱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21)鲁0302民初1635号。原、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标的物、租期、租金等,租赁用途为培训机构使用。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原告认为被告根本违约,其有权解除合同,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被告撤出涉案房屋并将该房屋恢复原状,被告未按通知履行。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商铺租赁合同》解除,被告支付租金、物业费、违约金等。被告认为合同约定了租赁用途为培训机构使用,但是原告一直没有提供房产证和消防验收手续,导致其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房屋用途为培训机构使用,故原告作为出租方应提供办理培训机构所需要的不动产所有权证和消防验收报告,这是租赁合同出租方的附随义务,原告至今未提供上述证照,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也构成违约,因双方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三)案件分析
虽然这一案件的结果系被告仍要承担相应的租金、物业费等,系因这是被告的主给付义务,被告不能因为原告没有履行附随义务就抗辩拒绝履行主给付义务;但是,作为这类案件的当事人,不论对方没有履行的是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这些义务是否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但只要是对方违反了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绿色原则,就应当在诉讼中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作出合理的抗辩,对方因为违反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也是构成违约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在《合同法》第六十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即合同履行的“绿色原则”,上海著名合同纠纷律师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九条也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典》之中,可见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体现了三个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分别是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与绿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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