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买卖律师看到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裁定终止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
案件经过
2018年12月,王与李协商将其名下的房地产转让给李。双方协商一致后,李向王支付了2万元的购房押金。王向被告李出具了一张收据,说明:收到李支付的购房押金2万元(2万元)。注:房价为2.5万元。转让费由卖方承担。面积以产权证书为准。
随后,李先后向王支付了8万元的购房款,王同意李搬进涉案房屋。在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时,李发现房屋的产权证明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存在扩建面积),因此决定不再购买房屋,并要求王退还已付房款。王同意退款,并表示不追究李的违约责任,但购房款应在房屋出售后退还,并承诺李可以免费住在涉案房屋中。李直到2019年6月才搬走。
之后,李多次向王索要购房款,王以房屋尚未出售为由未归还。2021年7月,由于双方发生其他纠纷,王向法院起诉李,要求终止与李的房屋销售合同,并要求李承担违约金,并在涉案房屋期间支付租金。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是基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王主张李单方面违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屋产权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存在较大差距,与王未及时提供产权证明直接相关。在发现购买产权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后,李提出终止合同,王也同意终止合同,双方同意终止合同。由于合同终止是双方的自愿行为,房屋产权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一致是客观事实,不存在李单方面违约问题,双方未就违约责任达成明确协议,王要求李支付违约金,法院不支持。
合同终止后,王本应及时退还李的购房款,李搬出了房子。然而,王和李同意在出售房屋后退还购房款,并承诺李可以继续住在涉及房屋的案件中,不收取租金。在这种情况下,李继续住在房子里,支付租金的要求不符合双方的协议。上海合同买卖律师综上所述,法院裁定终止双方的房屋销售合同,并驳回了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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