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的房屋被执行时,承租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应当如何选择救济途径?
第一,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选择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针对执行法院作出关于迁出、移交、腾退的执行通知;二是针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关于暂缓或者中止执行房屋的执行裁定;三是执行裁定或者执行通知没有载明上述内容,针对其他执行行为的。
第二,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选择执行异议、异议之诉、申请再审。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执行法院否定承租人的租赁权,承租人主张确认承租关系、不得执行租赁的房屋的;二是承租人主张租赁权大于抵押权、优先权的,不得执行租赁的房屋的;三是承租人主张的租赁权不否定在先生效判决、裁决等情形的。
黄浦的房产律师汇总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施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原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四条(原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
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
第八条 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房产律师告诉您房屋户籍对应 | 上海专业房产律师来讲讲房屋刚交 |
上海在线房产律师来讲讲商品房买 | 一房二卖中实际占有房屋的购房者 |
新规定出来啦!上海房产律师解答 |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物权的取得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