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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劳动工伤律师科普有十多类伤亡不能认工伤

时间:2022-05-03 14:24 点击: 关键词:黄浦,劳动,工伤,律师,科普,有,十,多类,伤亡,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不因工作原因受伤。

  黄浦劳动工伤律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1)的规定,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造成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即所谓的三工。

  三项工作的核心因素是工作原因,这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但也在加强工作原因方面发挥了作用。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伤,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的,推定为工作原因,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伤不是由工作原因造成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不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员工因履行职责而未能达到某些人的不合理或违法目的,这些人因报复而遭受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履行职责所造成的意外伤害,如地震、工厂火灾、车间房屋倒塌、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造成的伤害。

  因履行职责而遭受暴力和其他意外伤害强调,受伤与履行职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员工因个人利益.个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显然不能认定为工伤。
 

  3.因工作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而受伤的。

  1.员工被用人单位指派或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2.员工被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会议;3.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活动。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伤或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工作原因。

  员工因工外出时从事个人活动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规定,员工外出工作或者被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会议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由人民法院支持。
 

  4.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上下班交通事故是工伤鉴定的常见类型,但并非所有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都能认定为工伤。在这里,我们需要考虑员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非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在上下班途中可认定为工伤。如何理解非主要责任?具体指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结论为个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5.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48小时后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

  突发性疾病包括各种疾病,不需要与工作有关。实践中常见的疾病是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死等突发性疾病。

  48小时的起始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始诊断时间为突发疾病的起始时间。

  虽然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但在抢救无效48小时后死亡,不视为工伤。

  有些童鞋说这条规定是不人道的,是催人早死的方法。事实上,我们可以反过来思考。本条例规定视为工伤,即不属于工伤的,视为工伤。这样想会放心吗?
 

黄浦劳动工伤律师科普有十多类伤亡不能认工伤
 

  6、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请假回家后到医院治疗或死亡不能视为工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律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1)项的答复》认为,对《条例》第十五条第(1)项的理解和适用应严格按照工作时间进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直接送往医院抢救等四个要求并重,具有同时性。掌握连贯性。具体情况主要包括:(1)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当场死亡;(2)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情况紧急,直接送往医院或医疗机构现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在其他情况下,如果工作时间发生或感到不舒服,但未被送往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视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第3687号裁定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上述条款主要针对工作时间。工作中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抢救。如果你回家后去医院治疗或突发疾病不属于本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张海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感到身体不适。他请假回家后卧床休息,第二天被家人发现。抢救无效后死亡。虽然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不认定工伤是依法的。第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明确,适用法律法规并不不不不当。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再审审判监督行政裁定》(2017)最高法律银行申请3687号。
 

  7.未经有关部门认定,因工作原因对遇险人进行救助而造成伤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在抢险救灾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视为工伤。在这里,我们应该注意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2014第2014行他字第2号)中的意见如下:非因工作原因救助遇险人造成伤亡的,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勇敢行为的,似乎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工伤情况。考虑到张世春在请示中的救人行为值得提倡,建议贵院与下级法院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尽可能以其他方式做好相关安抚工作,妥善解决争议。
 

  8.故意犯罪造成伤亡的。

  黄浦劳动工伤律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工伤:(1)故意犯罪;

  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允许这种结果发生,因此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社会影响好,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财产、利益造成了很大的损害。本着引导公民遵守法律的精神,法律对故意犯罪的恶劣情况设定了不利后果,排除在工伤保险制度之外,不认定工伤。

  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有效法律文件或者结论意见为依据。

  应特别注意的是,过失犯罪造成的伤亡不影响工伤认定,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9、醉酒或者吸毒导致伤亡的

  法律将因醉酒导致伤亡的情形排除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之外,主要是考虑国家的一些法律规定禁止醉酒后工作、醉酒后驾车等,因此,由于醉酒导致行为失去控制而引发的各种事故不能作为工伤处理,这样规定也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职工酒后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对于醉酒标准,可以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这一标准规定: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 (等于) 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 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酒量大的需注意了!悠着点!

  吸毒在医学上多称药物依赖和药物滥用,吸毒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毒品交易活动加剧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威胁。相比醉酒,吸毒在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有过之而无不及,借鉴国际公约相关规定,我国亦将吸毒排除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10、自残或者自杀的

  “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伤害自己的身体,并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

  “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有的自残或者自杀是员工精神状态导致的,但也有的不能排除是为了获得工伤待遇导致的,自残或者自杀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员工应对其主观故意承担责任,因此,不能认定工伤。

  实务中比较难做得到的是怎么证明员工是自残或者自杀?黄浦劳动工伤律师毕竟不是人人都会留下遗书的,这个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11、非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的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于2020年2月21日针对企业复工复产中普遍关心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方面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其中关于工伤认定问题,人社部意见如下: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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