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为了了解劳动者的能力、工作态度、业务水平等而规定的一段时间。试用期的设立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重要意义。对用人单位而言,能够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全面考察,为日后的雇佣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于劳动者而言,能够通过试用期来了解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以便作出是否继续工作的决定。上海劳动纠纷律师为您解答一下相关的问题。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通常不超过六个月。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认为六个月的试用期时间过短,需要进行延长。那么,在法定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约定延长试用期,是否合法有效?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一、试用期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规定
试用期的法律性质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一种既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又不同于普通的劳动合同期限的期限形式。同时,试用期也是双方自愿约定的合法期限,试用期的长短应当根据工作的性质、岗位的特点、技术要求和职业规范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是,对于技术性工作或者需要考核的工作,试用期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原试用期的一半。另外,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业务水平等进行全面考核,以确定是否录用。
二、关于试用期延长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试用期的延长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必须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协商一致;
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
延长后累计的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试用期延长的约定应当在试用期期满前达成并书面确认。试用期届满,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约定延长试用期,试用期即届满。
三、相关法律案例分析
1.案例1:试用期延长未经书面确认
某用人单位与甲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期满后,用人单位未经书面确认就要求甲劳动者继续延长试用期,甲劳动者同意并继续工作。后来,甲劳动者因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而被用人单位辞退,甲劳动者认为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了六个月,已经超过法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正常的劳动合同约定处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与甲劳动者虽然在试用期期满后进行了口头约定,但并没有以书面形式确认试用期的延长,因此试用期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三个月计算,未超过法定期限。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案例2:试用期延长已经经过书面确认
某用人单位与乙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届满前,双方经过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约定延长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未予录用,乙劳动者认为自己已经工作了六个月,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正常的劳动合同约定处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与乙劳动者经过书面确认延长了试用期,试用期累计为六个月,未超过法定期限。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四、结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试用期延长必须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延长后累计的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2.试用期的延长约定必须在试用期期满前达成并书面确认,如果试用期届满后未经书面确认,试用期即届满。
3.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试用期期满后未经书面确认就要求继续延长试用期,那么试用期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计算,不受延长约定的影响。
4.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书面确认延长了试用期,试用期累计期限未超过法定期限,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延长时,一定要注意确认双方是否协商一致,是否已经书面确认。否则,试用期延长约定可能会失效,导致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补偿等法律责任。
在上海市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发生试用期延长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者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认为,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合法有效的试用期延长约定可以为双方提供更多的了解和考察时间,从而更好地促进双方的合作关系。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一定要了解法律规定,谨慎约定试用期延长,避免因试用期延长约定不当而引发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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