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陈志军枪支因为其强大的杀伤力,对不特定公众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因此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纳入危险物品范围予以严格管制。枪支管理是我国社会治安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构建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在内的枪支法律管理体系,运用包括刑法在内的各种法律手段,对枪支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治。嘉定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问题。
科学地设定枪支认定的标准,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罪重的界限区分,是枪支犯罪刑事司法的起点。近年来,我国关于枪支认定的标准出现了几次较大的修改,导致社会公众和规范性文件之间在如何理解枪支、仿真枪、玩具枪三个概念的关系上出现了较大分歧,对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
近几年来出现了不少辩方声称是“玩具枪”或者“仿真枪”但仍被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凸显了这一问题。笔者基于对此类实际案例的综合分析,考察了我国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枪支认定标准的演变过程以探寻其成因,并在刑法理论上对此问题深入剖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的准确认定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继续完善有所裨益。
2007年10月29日公安部发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以下简称《枪支鉴定判据》)和2010年12月7日公安部发布修正后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枪支鉴定规定》)根本性地改变了2001年8月17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以来的刑法上枪支的鉴定标准,将鉴定为枪支的临界值大幅度地降低到接近原有标准的十分之一左右。
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被告人坚称行为对象是“玩具枪”或者“仿真枪”但因为被鉴定达到了新的枪支认定标准而被以有关枪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由于现行的枪支司法认定标准和多数民众对枪支的认知相差悬殊,导致不少被告人不服司法裁判,也影响了相关司法裁判的公众认同。
笔者以上述两个关于枪支鉴定标准的文件发布的日期为界限,对北大法律信息网的司法案例库中的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定性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案件审结时间跨度为1991年12月23日至2013年3月28日),分析这两个文件的发布对涉枪犯罪的数量的影响。
数据分析从上述统计数据可以发现以下几方面的信息:第一,《枪支鉴定判据》颁布前后,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这两个主要枪支犯罪论处的案件数量出现了重大变化,分别是254件和721件。
第二,《枪支鉴定规定》宣布彻底废止2001年8月17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规定的枪支鉴定标准,其颁布之前三年一个月(2007年10月29日至2010年12月6日)和颁布之后两年半(2010年12月7日至2013年3月28日)中的两类主要枪支犯罪的案件数量分别为313件和408件,数量增长较为明显。
虽然上述案例不是我国全部涉枪犯罪的统计数据,但都是较为典型的案例,对我们认识枪支犯罪的现状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由此可见,枪支犯罪案件的上述数量变化与枪支鉴定标准的变化存在关联。
嘉定律师发现,在局部地区,这种关联更为明显,例如:2009年至2011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涉枪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从2009年零发案、2010年2件涉枪案件、2011年7件,年平均增长率达225%,被告人均以为所涉及对象是“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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