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定要改变传统观念,努力纠正过去对“非刑罚处罚”不够重视和不予关注的错误思想与做法,真正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多用、重用、反复用“非刑罚处罚方式”。当然,就目前而言,《刑法》第37条的规定非常简单,尚无司法解释,过去动用较少,所以造成积累的相关司法经验也少,甚至在具体操作上也不熟练,这是在适用与执行上的暂时困难。嘉定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但只要我们坚持,争取以最大的努力去充分发挥这一低位阶处罚措施的应有效用,包括从刑罚低位阶层面严密刑事法网建设,就能够真正树立起“刑罚”尤其是“非刑罚处罚”的司法权威,最终妥善运用其打击和震慑犯罪。在此方面西方国家也着实创出了一条经验之路,如英国有社区服务令、电子监控、赔偿、有条件解除指控、完全解除指控,以及责令犯罪人行为平和、守规矩,还有判决暂不生效等近似于“非刑罚处罚”的具体形式。
美国和日本有“轻罪”和“轻犯罪法”等,都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显然,对于P2P网络借贷业务中的犯罪人除对那些严重犯罪有必要判处重刑外,对那些较轻微的犯罪人应全面启动“非刑罚处罚”的措施予以处罚,努力扩大其在打击犯罪中的应有作用和适用比例。如此不仅可以充分发挥轻重刑罚各自应有的刑罚威慑力,甚至不需要将这些经济性犯罪人关进监狱,可通过一些轻微惩罚,使其改邪归正,服务社会。
如上所述,在动用刑法手段之前肯定也会遇到行政手段控制问题,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而且,由于我国行政权力过大的缘故,行政执法也属非常重要的控制手段和极为有效的惩处措施。比如,国务院《非金取缔办法》第6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非法金融机构设立的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
第9条规定:“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中国人民银行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调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显然,这就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具体内容。
包括对于P2P网络借贷乱象和异化问题的监管,历来就存在是行政手段介入还是刑事手段介入之争。当然,这首先来自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不确定的定性:是金融机构还是中介机构?如果定位于“金融机构”,就像有学者认为的那样,“我国现在很多P2P网络贷款平台已经开始直接介入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交易,超出了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服务范围,使平台的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
而且“在宜信主导的所谓‘线下交易’模式下,P2P网络贷款平台借助其创始人之手巧妙地实现了债权资产证券化,并通过理财产品的出售等形成资金池,使其具备银行拥有的吸储、放贷及理财等诸多功能。”“也就是说,我国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实质上已经或多或少地参与到交易之中,其不仅仅是贷款中介,而是民间金融活动中的一种特殊金融机构。”
针对此有学者主张,“确立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导的监管机构框架,通过实施市场准入监管、业务活动监管、资金监管、利率监管等措施来规范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21这就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立法确认或行政管理控制的问题。如果定位于“中介机构”,不仅上述行为违反行政法的规定,甚至还有可能涉嫌前文谈到的十多种犯罪,刑事司法必然介入。
当然,在没有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做出正式法律规制和定性之前,我们也应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做好行政执法的控制,比如根据工商管理的规定,对其“非法经营”进行行政控制和管理,因为该类公司注册的只是咨询中介公司,限制或管控其“金融经营权”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关于轻罪体系的建构,应在刑罚与一般违法之间建立起一个理论过渡或灰色地带,并通过制定轻罪法来缓解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在犯罪认定上既定性又定量所产生的瓶颈。应当说,我国违法犯罪制裁体系存在的核心问题是立法冲突与司法混乱,表现为用“量”的标准来区分犯罪与违法导致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行政制裁与刑事制裁的处罚程度已严重失衡;执法与司法中出现了违法和犯罪认定混乱的不正常状况等。
这些问题的深层次根源还是在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失衡,以及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刑事政策的选择受到犯罪文化观的制约等,而解决的根本途径就是建立轻罪体系。针对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中出现的乱象和异化,有些方面未必刑事司法一味地干预和介入就好,因为其毕竟在客观上起到了缓解我国民间融资和小微企业的资金困难。
P2P网络借贷中的违法与犯罪跟我国民间融资立法滞后、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保护不平等均有关系,该问题的出现政府也有责任。所以在处理这些乱象与异化时,我们也应当坚持轻缓化的刑事政策,并根据我国法治环境、立法与司法资源,从具体国情出发来建构轻罪体系的程序和实体立法,包括实体上科学界定轻罪法的调整对象、建立半限制自由的外遇、非刑罚方法、资格刑等。
类似于P2P网络借贷业务中违法犯罪的行为也应纳入规制的内容之中,且建立与刑法和行政法的衔接机制,并考虑在轻罪法中实施简化程序审和对被处罚者不进入刑事登记记录,以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权和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四、余论
嘉定律师提醒大家,P2P网络借贷牵涉因素较多,情况极其复杂,本文只对其从法律层面(包括刑法与行政法层面)作了初步探讨。在社会层面、行政管理、网络技术,以及文化传统、心理因素等层面还聚集着诸多影响因素。因此,P2P网络借贷的发展也好,其社会风险与行业风险控制也好,并非一蹴而就的,其需要一个多维度、多层面的系统论证,如此方能使之走向规范、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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