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不能,即行为人有犯罪意图,但因客体不存在而不发生犯罪结果的。例如,在作案人不在的情况下向他人的卧室开枪的行为,如果事件发生在晚上,一般人都睡在卧室里,则该行为应为未遂犯罪,但是,如果其他情况证明在这种卧室里通常根本没有人,则应确定该罪行。同样,盗窃罪是当前刑法控制刑罚规定的不足。嘉定律师为您讲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我国1979年《刑法》将管制刑规定为五种主刑之一,并对管制的期限、内容、管制的执行国家机关等做了一个明确的规定,1997年修订的《刑法》即现行刑法典仍然保留了管制刑,但根据形势变化对管制刑的规定做了相应的修改。
现行刑法在总则中涉及管制刑的有8个条文,包括管制刑的地位、期限、执行机关、内容、解除和刑期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数罪并罚、减刑等。相对于1979年刑法典对管制刑的规定,现行刑法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改进:一是改“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公安机关执行”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1979年刑法典之所以规定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是因为此前的管制的形式复杂,其决定机关也不统一。而现在管制作为一种刑罚方法,理当由人民法院判处,无需再次强调。二是补充修改了管制刑的执行内容。第一,将“遵守法律、法令,服从群众监督,积极参加集体劳动生产或者工作”修改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这主要是考虑到现行宪法中取消了法令这种法的形式,监督主体不仅包括群众,而且包括单位,而积极参加集体劳动生产或工作已不适应社会生产组织形式的特点;第二,增加了“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和“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第三,将“向执行机关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修改为“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这一修改是为了使执行机关要求犯罪分子报告其活动情况的事由更加多样,便于执行机关对罪犯的管理;第四,将“迁居或者外出必须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修改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该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这进一步明确了判处管制刑罪犯自由活动的区域范围。三是增加规定了应当减刑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防止他人重大犯罪;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一个或者重大信息技术进行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牺牲自己拯救他人;
(5)在抗御自然灾害和消除重大事故方面表现突出;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这些新内容的规定对管制刑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刑法典》的规定,1995年,《刑法》仅有20条,其中反革命罪3条,其他罪17条,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民主权利罪、玩忽职守罪四章没有规定控制处罚条款。在修订后的《刑法》中,对法定最低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大多实行管制处罚,管制处罚条款达到82条。
此外,嘉定律师注意到,反革命犯罪的规定也被废除。所有犯罪均为刑事犯罪,在本细则规定的十类刑事犯罪中,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侵害财产罪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危害国防利益罪都有适用的控制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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