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思海公司认定彭云瑞为淮安明发商业广场项目的实际施工方,思海公司与彭云瑞为内部承包商。乐典平负责彭云瑞承建的淮安明发商业广场C地块泥水队。彭云瑞于2017年1月10日签署的《淮安项目劳动工资支付表》确认,乐点平(班组)“内外部结账工资”为349849、50元,“2、1-3底点工资”为10000元。合计359849、50元。静安房产律师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2016年11月15日,思海公司(甲方)与乐电平(乙方)签署本协议,并约定“鉴于彭云瑞未按照内部合同履行相关义务,甲方作为本项目建设单位,经友好协商,就内部承包商彭云瑞拖欠乙方劳务费用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因此,乐典平及其团队与彭云瑞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已经形成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乐典平在本案中的支付要求也是“劳动费用359,849、50元及利息”。再审申请还将欠款确认为“农民工工资”。因此,二审判决认为,乐典平与彭云瑞的关系不是施工合同,将案件原因界定为劳动合同纠纷并不恰当。
彭云瑞拖欠洛克点平(班次)劳动费359,849、50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四海公司作为本案涉案项目建设单位,就彭云瑞拖欠上述劳务费用一事,与乐典平签订了《协议》。根据二审判决,四海公司自愿承担彭云瑞拖欠乐电平劳务费用的还款义务,并有相应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第二十六条规定: “建筑工人实际起诉分包商或者违法分包商为被告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员主张被告人作为承包人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增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作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只对未支付工程价款范围内的实际施工人员承担责任。”
作为彭云瑞聘请从事浑水工作的人员,乐殿萍(队)并非上述法律意义上的实际建筑工人,二审判决认定该案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适用的前提条件,依据有关事实,不构成适用法律的错误。在此基础上,岳殿平要求该项目承包商淮安明发公司承担未付工程款范围内的工程款支付责任,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不支持该项要求,并非不当。
工程是指无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企业支付相应的管理费,挂靠企业并不实际管理所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虽然挂靠行为被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但在建设工程领域依然层出不穷,笔者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也经常出现挂靠施工的情况。从行政法的角度看,附属建筑是违反行政法规,扰乱建筑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但法律并没有完全否定挂靠建筑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民事权利。当承包商收不到工程款时,往往选择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由于项目挂靠的非法性和隐蔽性,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往往缺乏相应的书面证据,当事人举证存在一定障碍。
相对于其他普通的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合同纠纷案件,存在挂靠情形的工程诉讼案件中通常需要涉及两个以上相关法律社会关系,分别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挂靠合同关系,以及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的施工技术合同关系等,法律发展关系研究较为复杂。再加上学生对于挂靠问题既有法律政策法规制度规定我们并不具有明确,裁判规则尚不统一。
静安房产律师认为,尽管我国部分省市已经可以制定了一些解答、指导教师意见等内部规范性参考数据文件,但仍然存有许多空白、模糊之处甚至出现矛盾之处。因此,有挂靠情形的建设信息工程诉讼案件过程中存在事实认定困难,法律适用模糊的窘境。本文设计结合员工个人主义建设环境工程案件审判实践,尝试对挂靠诉讼案中裁判困难的几个基本问题及时作出回应,以期更有益于司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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