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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律师来讲讲婚前性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义务

时间:2022-12-09 12:08 点击: 关键词:浦东律师,婚前性行为

  周与徐婚前有婚前性行为。徐与周于1995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29日,周生下一子。夫妻感情破裂后,周于2002年1月21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9月30日被法院准予离婚。浦东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浦东律师来讲讲婚前性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义务

  诉讼期间,周某对A进行了亲子鉴定,认定徐某与A之间存在生物血缘关系,2002年12月,徐某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徐某共同赔偿其抚养费损失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浦东律师来讲讲婚前性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义务

  一审人民法院可以认为,周某在婚前与徐某发生以及婚前性行为导致自己怀孕并生育一子。周某与许某结婚后直至达到双方离婚前,周某隐瞒了与徐某非法社会性行为的事实,从而使许某在与周某婚姻关系存续发展期间履行了一个法律上我们应当由徐某履行的抚养教育义务。

  由于周某与徐某的共同存在过错问题行为侵犯了许某的合法企业权益,给许某造成了学生一定的经济利益损失。且许某与周某已经成为离婚,故周某、徐某对许某抚养非婚生子而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国家赔偿制度责任。对于许某要求周某、徐某精神环境损害其他方面的赔偿,因无明确的法律理论依据,不予提供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需要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同判决:

  一、周某、徐某赔偿许某抚育费人民币8633元,周某、徐某互负连带债务清偿能力责任。

  二、驳回许某要求周某、徐某赔偿中国精神损失费的诉讼服务请求。

  宣判后,许某拒绝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并维持了判决。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是否支持许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有两种主要意见。一是周、徐婚前性行为不属于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范围,因此,本案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但周、徐二人实施侵权行为,侵犯了徐的一般人格权。因此,周、徐应该共同赔偿徐的精神损失。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他们的行为在客观上损害了徐的一般人格权,但周、徐的婚前性行为并没有违反他们的法律义务,周、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周也不应该对离婚损害赔偿承担责任。因此,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婚前进行性行为与侵权行为责任徐某要求周某和徐某共同赔偿他们的精神损害,因此有必要在这里界定他们婚前性行为的性质。法律义务在侵权责任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形式之一,所以侵权责任也是基于民事义务的存在。民事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侵权责任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法定义务在侵权民事责任中具有重要意义,过错侵权责任中的大部分问题都可以归结为 "义务 "。根据民法中的 "法无禁止即自由 "原则,如果民事主体的行为没有被法律禁止,则不能视为违法。

  在民事领域,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按照一般的理解,法律义务是由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所规定的义务。然而,为了弥补法律不能穷尽一切社会现象,立法者通常在法律中设置一些一般性条款,如“诚信”、“私法自治”、“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条款。这些基本原则贯穿于立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守这些基本原则。因此,民法基本原则也属于民事领域的法律义务范畴。

  中国的法律并没有禁止婚前性行为。一般来说,禁止婚前性行为只是公民的道德义务,而不是强制性的法律义务。虽然我国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但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不得发生婚外性行为,在性生活中保持贞洁和忠贞。

  当然也包括夫妻双方不得抛弃配偶,不得为了第三者的利益而牺牲配偶的利益。由于周某与徐某的婚前性行为发生在周某与徐某结婚之前,当时周某与徐某尚未建立婚姻关系。因此,周的婚前性行为并未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至于徐,对徐没有忠诚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经济活动我们应当充分尊重中国社会主义公德,不得进行损害企业社会发展公共安全利益。学者通说解释为“禁止使用权利滥用”原则,也有一些学者称之为“公序良俗”原则。性道德为善良风俗之基本信息内容,依公序良俗原则要求确认这类问题行为都是无效,对于一个维系人类社会环境起码的道德教育秩序管理至关重要,这也是公序良俗原则主要作用的重要技术领域。

  周、徐两人的婚前性行为,虽然有违我国社会提供良好职业道德风尚,但不属于一种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行为。权利滥用有其构成要件,一是须有正当权利之间存在或与其他权利行使国家有关;二是行使权利损害了他人或社会生活利益;三是须具有一定损害他人或社会整体利益的故意。

  在本案中,周、徐两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许某人格权的损害,但由于发生在周某与许某结婚之前,周、徐两人并不需要具有重大损害许某人身权利的故意。因此,周、徐两人也未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浦东律师来讲讲婚前性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义务

  综上所述,浦东律师认为,周和徐的婚前性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两人的婚前性行为不属于侵权,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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