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公司从邻省的乙制造厂购进了2000只电源开关,但回来一检测,发现有1/3质量不合格。普陀公司顾问看到经双方协商,乙制造厂同意全部退货。但是甲公司却一直没有收到2000只电源开关的退货款,几经催讨都没有结果。此时乙制造厂已经被另一省的丙公司所兼并,成为其一个生产分厂,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甲公司告知其已被丙公司兼并。
甲公司接到通知后要求乙制造厂、丙公司退还2000只电源开关的货款。但原制造厂领导以制造厂已经不存在为由,拒绝归还欠款;而丙公司认为,此债务属原制造厂,也拒绝承担责任。故甲公司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乙制造厂、丙公司退还2000只电源开关的货款。
分析:
仲裁庭审理该案件时,普陀公司顾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本案中乙制造厂被丙公司所兼并,不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因此已无力偿还以前所欠的债务,丙公司应当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故仲裁庭裁决丙公司应向甲公司退还2000只电源开关的货款。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解读:用人单位 | 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的工 |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视角:企业以降 |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全面解析劳动人 |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发布2024年法定假 |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的幽默解读: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