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仲裁律师们,今天我们要聊的是一个既严肃又有趣的话题:最低工资标准。想象一下,你在公司辛辛苦苦工作了一个月,结果拿到手的工资竟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时候,你会怎么办呢?
别急,深圳劳动律师事务所来告诉你,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基数,这个标准应该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标准,但低于平均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给劳动者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那么用人单位就违法了。
那么,如果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怎么办呢?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也就是说,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上述各项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工资支付的法律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应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该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能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总之,上海劳动仲裁律师们,面对最低工资标准问题,一定要记得,法律是有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你的权益受到侵害,记得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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