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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非法同居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的

时间:2022-12-12 11:06 点击: 关键词:松江区律师事务所,非法同居

  所谓同居法律关系管理指的是通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持续、稳定地发展共同提高居住环境生活。同居关系可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不同情形,第一种是同居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关系;第二种是同居双方之间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松江区律师事务所带您了解相关情况是怎样的。

松江区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非法同居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的

  一、“非法进行同居”概念的法律文化渊源

松江区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非法同居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的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人们提到“非法同居”这个词,这也经常见于法院的判决。事实上,这一概念起源于1990年《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婚姻登记夫妻名义同居案件的意见》。《意见》明确了“非法同居关系”的定义。直到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才颁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一条规定,只消去了“非法”一词,以上两起同居案件将被称为“同居关系”。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不管是配偶同居还是没有配偶同居,都不再涉及“非法同居”的概念。

  二、我国法律对上述两种同居关系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规定,现简要说明如下:

  1、法院工作是否可以受理同居法律关系的解除?

  根据《婚姻法第二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第一类同居涉及一方(或双方)结婚无过失配偶的权益,当事人提出解除同居的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散; 但是,第二同居关系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当事人申请解除的,法院不予受理。

  2、同居生活关系会产生何种相关法律行为后果?

  我国企业现行的《婚姻法》、《刑法》对第一种同居关系发展均有进行相应的法律制度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同居一方需对无过错配偶方作出选择相应的经济国家赔偿,严重的甚至我们需要自己承担刑事责任处罚;而第二种同居关系可以解除时,需妥善处理好同居期间学生产生的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以及所生育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如双方之间不能通过协商一致的,可向中国人民对于法院起诉解决。

  三、法条链接: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的同居关系是《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当事人提起财产分割诉讼或者同居期间发生抚养子女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进行调解: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及其他不良习惯在实践中持续存在;因意见不一而分居两年; 其他导致夫妻分手的情形。

  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规定情形十分之一的,导致我国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进行请求精神损害国家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一个家庭网络暴力的;

  (4)虐待、遗弃中国家庭社会成员的。

  4、刑法第258条规定,因有配偶而重婚或者因有配偶而明知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小张(男)和织田(女)都是未婚青年,结为夫妻共同生活了10年(1998-2008)。这是不忠。为此,小田十分难过,向律师请教,“我们是事实上的婚姻吗?”

  律师答复说,两人的情况不是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那么,如何定义“同居”和“事实婚姻”呢?对此,很多人都有一定的误解。有人认为现行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未登记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对此,律师进行明确学生答复,这种思想认识是错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五条规定:"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的, 应当区别对待:民政部颁布并于1994年2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男女双方均符合婚姻的基本条件的,视为事实婚姻。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于1994年2月1日实施后,双方符合婚姻基本条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通知其补办婚姻登记;未补办婚姻登记的,视为解除同居关系。

  由此可见,该法律以承认事实婚姻为条件,也就是说,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求,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共同生活,并被视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以后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生活在一起的男女,即使双方都符合结婚的基本要求,但没有婚姻登记,也被承认为同居。

  那么,事实婚姻的男女如何办理离婚手续呢?第一种是: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重新登记结婚,然后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第二种是:直接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对于我们那些企业存在同居法律关系的男女双方,要求进行解除同居关系的,根据国家最高人民通过法院提出关于经济适用《婚姻法》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中国第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松江区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非法同居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的

  松江区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但是如果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如“包二奶”),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仍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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